第一条根据沂水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沂水县大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县大数据中心)为县政府办公室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县大数据中心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四条县大数据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大数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落实促进大数据及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辅助工作,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入融合。
(二)承担落实全县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辅助工作,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
(三)承担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平台以及跨网跨域交换平台的运维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系统的运维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承担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数据管理维护工作。承担大数据管理等平台以及相关数据资源库的建设实施和运维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数据的收集、存贮、处理、共享、开放、开发应用等工作。
(五)承担相关系统平台和数据安全防护组织实施的辅助工作。
(六)承担全县统建应用系统以及应用支撑系统的建设实施和运维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全县政府网站统一平台的技术支持工作。
(七)承担数据资源管理和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领域融合应用和成果转化等辅助工作。配合做好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的监测和预测工作。
(八)承担全县大数据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九)协助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十)承担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律研究工作。承担大数据对外交流合作,开展大数据国际及区域合作的辅助工作。承担大数据教育培训、科学普及等辅助性工作。
(十一)完成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县大数据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室(挂党建工作室牌子)。承担中心日常管理服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全县大数据发展规划、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拟订,及组织实施、建设、推进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大数据技术创新工作。承担中心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大数据对外交流合作工作。配合做好本行业系统人才服务保障工作。
(二)政务保障室。承担县直部门单位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工作。承担全县政府网站统一平台的技术支持工作。承担全县大数据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工作。承担电子政务建设资源整合的辅助工作,协助做好县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技术论证、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承担相关系统平台和数据安全防护组织实施的辅助工作。参与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做好日常监测。承担“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行业和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数据应用室。承担数据的收集、存贮、处理、共享、开放,建设完善相关数据资源库。承担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数据管理维护工作。承担大数据管理等平台以及相关数据资源库的建设实施和运维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建立完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服务机制,促进政务、民生、产业领域各类数据资源的深度开发、融合应用和成果转化等工作。承担数据资源的分析对比和价值挖掘工作,为各领域决策和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参与数据确权登记、数据交易等工作。
(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室。研究国际国内大数据前沿技术、政策法规、示范案例和发展规律,提供决策咨询。参与全县大数据发展战略和数字沂水建设研究,配合拟订全县大数据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大数据普及展示工作。配合有关单位研究拟订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承担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组织实施、协调调度、评估验收等辅助工作。协助建立完善新型“智慧城市”运营长效机制,推动社会治理模式创新。
第六条县大数据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6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4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2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县大数据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沂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沂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负责人:王克孝
办公地址:沂水县正阳路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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