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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名称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联系电话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责任部门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卫生健康领域 行政给付类事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申请材料受理范围及条件办理流程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计办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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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申请材料受理范围及条件办理流程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计办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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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申请材料受理范围及条件办理流程咨询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计办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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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机构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院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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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机构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院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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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机构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院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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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机构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院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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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机构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院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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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患者管理 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机构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院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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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机构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院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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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机构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院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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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院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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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院、卫计办、妇联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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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机构 《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院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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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证明办理 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院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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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院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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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复制和查阅 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院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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