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3〕5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6 分级应对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3 风险管理与预警
3.1 风险点
3.2 风险管理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处置措施
4.2 事故报告
4.3 应急响应
4.4 响应终止
5 善后处置
5.1 事后恢复
5.2 调查分析
5.3 工作总结
5.4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与物资保障
6.3 医疗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人员防护
7 演练与培训
7.1 演练
7.2 宣教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时间
沂水县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管理,完善我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沂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沂水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应急工作中,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同时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及单位各负其责。事故发生地政府是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要动员社会力量,全力实施应急。
(3)完善体系,有效衔接。政府专项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有效衔接,形成完善的应急体系。
(4)科学救援,依法规范。在应急工作中,尊重科学和专业,尊重专家的意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完善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1.5 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5.1至1.5.4中,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有调整的,依据其规定执行。
1.6 分级应对
1.6.1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事故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1.6.2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沂水县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的职责:一是宣布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终止)等事项;二是确定重大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协调、调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救援,调配所需的救援物资;三是做好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四是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直接进行应急指挥。
2.2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主要组成单位和职责分工:
(1)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宜。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警戒保卫组:由指挥部牵头,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配合,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3)抢险救灾组:由指挥部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有关负责人参加,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可根据救援的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并初步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检测评估。
(4)技术专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和灾害情况,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和控制、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属地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6)后勤保障组: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配合,负责抢救资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维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网信中心等有关部门配合,对接相应工作组,根据指挥部安排,归口并统一发布信息,监控网络舆情。
(8)善后工作组:由指挥部牵头,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配合,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 风险管理与预警
3.1 风险点
根据我县实际,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风险点主要有:
(1)石油、化工成套装置企业使用过程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2)化工以及燃气等行业使用过程中的储存压力容器;
(3)充装环节使用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
(4)火力发电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电站锅炉;
(5)车载气瓶;
(6)企业使用的锅炉;
(7)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
(8)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
(9)大型游乐设施;
(10)其他高风险特种设备。
3.2 风险管理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特种设备风险辨识,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风险评估、研判。
市场监管部门和发改、教体、工信、住建、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风险辨识、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评估、研判工作。
3.3 预警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情况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3.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重要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控:大型电站锅炉;石油、化工企业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化肥企业的合成塔等高压容器;液化气体储罐;承压汽车罐车;大型医用氧舱;客运索道;A级大型游乐设施;公众场所的乘客电梯;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3.2当以下事件发生时,立即做好实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冰雹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灾难。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处置措施
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先期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随时准备与上级指挥部对接。
指挥部相关领导、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专家应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挥决策与应急工作。
具体处置措施应包括并不仅限于以下措施:
(1)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害,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开展周围环境监测,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8)根据情况进行信息发布,做好舆情监测与控制。
4.2 事故报告
4.2.1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报1小时内将事故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县政府应在接报45分钟内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4.2.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
(4)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事故发展趋势,是否会造成其他次生灾害;
(7)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先报告事故总体情况。
4.3 应急响应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认为有必要启动本应急预案响应的,立即向指挥部请示,提出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指挥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后,认为有必要的,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安排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涉及特种设备的危化品、燃气、交通、建筑施工、旅游等事故,已经启动了相关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不再启动本预案。
4.4 响应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由有关专家提出终止响应的意见,经指挥部研究确定宣布终止响应,终止应急状态,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后续工作。具体条件为: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5 善后处置
5.1 事后恢复
事故救援结束后,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依法予以报废。
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5.2 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实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3 工作总结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5.4 信息发布
由指挥部新闻宣传组负责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事故发生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救援力量建设,保障应急工作有效进行。
6.2 装备与物资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专家等应急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指挥部负责调配所需的救援物资,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应急物资与应急器具的储备。
6.3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要掌握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情况,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等,确保对伤员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
6.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5 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的职能部门应将值班电话和网址向社会公布,确保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24小时畅通。
6.6 技术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县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队伍,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6.7 人员防护
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救援人员受伤。
7 演练与培训
7.1 演练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演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和演练。
7.2 宣教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
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应定期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综合素质。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