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3〕4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登记、编号,并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第六条对古树名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单位管界内和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保护管理。
第七条一级古树名木应设护栏保护,山地砌垒树池,蓄水保土,延长树木寿命。护栏和树池一般要距树干3至4米。凡人流密度较高,树木根系延伸较长者,护栏外地面还应作透气铺装处理。
第八条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古树名木定期进行检查,预防各种损害,发现古树名木存在枯萎、虫害、火灾、创伤及空洞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九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5米范围内动土施工或铺设通气不良的面层;
(二)在古树名木根系分布范围内设置厕所和污水渗沟,在树下堆放物料,沤肥,倾倒垃圾,泼倒污水、粪尿或焚烧物品;
(三)在树木上钉钉,缠绕铁丝、绳索,悬挂杂物,刻划树皮和攀折树枝。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所在单位应当配置管理员。管理员每季度或半年向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管理情况,年终进行全面总结,并入档存查。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保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处以每株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