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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3-000096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7-25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3〕43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2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YSDR-2023-002003

沂政办发〔202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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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3〕4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城市绿线管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中心城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中心城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住建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等,并确定绿线。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中心城区内已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中心城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中心城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典园林和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和投诉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附属绿地。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经审查通过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统一安排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其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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