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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611 主题分类: 重大项目建设;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9-30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2〕55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30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YSDR-2022-002003

沂政办发〔202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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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2〕5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县政府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建设资金;

(六)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EPC)等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七)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列入以后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的资金;

(八)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政府公共安全、服务设施项目;

(二)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

第五条 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牵头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汇总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每季度末向县政府报告工作推进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分析、论证并负责审核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负责项目的预算评审和资金筹集、拨付、财务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等工作,并对项目实行全流程绩效评价。

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决算审计,对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和项目的概算、预算以及项目资金筹集、拨付、财务管理等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教育体育、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卫健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内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论证、提报、对上资金争取以及项目实施、监管、竣工验收、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管理


第六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各专项规划和部门职责,建立本单位(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清单,并于每年8月底前集中报送到县发改局。县发改局根据各单位(行业)报送的项目情况,牵头建立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编制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储备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策变化、工作需求等进行优化、调整。未进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安排资金和用地等要素指标。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安排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优先安排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的配套项目。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启动实施。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审定和调整严格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申报:每年9月份,各单位依据上级政策和全县发展需求等相关要求,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可用财力等情况,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成熟项目,提报本单位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报送县发改局汇总,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论证、初审后,向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汇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初稿)。

(二)项目审定:每年10月份,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县下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可用财力规模(含政府融资规模)、可用建设用地规模等情况,对所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投资主体等进行研究审议,统筹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于每年10月底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纳入年度计划:

1.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当年下达的投资专项计划项目;

2.已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

3.未完工的续建项目。

(三)计划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专题汇报,县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同时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备案;项目未按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单位须向县政府书面说明原因,并相应调减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应当和财政预算相衔接,列入当年计划的建设项目须落实资金来源,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采用PPP、EPC等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运作执行以上流程并严格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年度中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项目,或已列入年度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变更项目内容,由项目单位按流程进行调整,经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增加投资超过财政评审核定预算10%以上的,应重新组织论证、评审和报批。


第四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完善项目可研等相关资料,并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项目获得审批后,项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依照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并将投资预算及时报送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经评审的投资预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招标控制价),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除发生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项目决算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评审核定的预算。

审计部门应根据县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强化全过程监管,项目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负责项目立项、规划、施工、验收等手续办理,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投资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由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除投资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外,政府投资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项目单位需到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核准后,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由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单位组织政府采购,公开竞争、择优选定。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结(决)算审计制度。工程竣工后,项目施工方应将结(决)算报送项目单位审核,审核结果报审计部门审计,并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移交。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中咨询评估、勘察、设计、评审、招标、采购、监理等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保障,积极与对口上级部门沟通,全力争取上级支持;加大本级预算、政府债券、上级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统筹力度,鼓励通过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和信用资金投入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全县财力情况安排年度预算。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认真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结合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拨付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和会计报表。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按规定决算验收,并增加固定资产。涉及项目移交给其他部门的,按有关要求履行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流程绩效管理,实行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年度终了,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财政部门每年选取部分项目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报告向县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纪委监委、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决算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强化建设项目超预算管理。    

(一)对于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多、存在超合同价、超预算风险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发函警示、约谈项目单位负责人,并视情节由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二)对于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预算、评审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建设项目超财政评审核定预算10%以上的,依规限制有关中介机构承担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各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规定,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土地、环评、安评、节能、人防等手续的;

(二)干预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超越审批权限审批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五)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按程序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

(二)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监理机构在对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建设监理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中央、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此前我县制定的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0日。


附件:沂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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