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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176 主题分类: 矿产;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22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2〕16号 公文类型: 方案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22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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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2〕1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护矿产资源,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矿山综合治理,推进矿业秩序不断稳定向好,根据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汲取河南、山西多起“洗洞”盗采金矿事故教训,严厉打击各种无证采矿、越界采矿、借项目施工名义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乡镇属地监管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举一反三,分类整治,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

二、组织领导

成立沂水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县工作专班),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水利、发改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各职能部门安排工作人员参加专项整治行动,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对下指导作用,纵向传导压力。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及时成立工作专班,全力抓好工作落地落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整治各项任务。

三、落实责任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调查摸底,全面查清非法采矿点、持证矿山、废弃矿山、涉矿项目有关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矿造成环境污染和持证矿山环境污染的违法违规问题。

公安机关负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和氰化钠购买、运输许可证件;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以及涉砂涉矿等黑恶犯罪。

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非法采矿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对氰化钠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排查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开展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隐患摸底排查及治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据《矿产资源法》对违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行为进行查处。

发改部门负责组织供电企业对矿山非法采选用电行为进行查处。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依职责抓好落实。

四、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压实县、乡、村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遏制无证采矿、持证矿山越界采矿、以各类项目为名违法违规采矿等行为,实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动态清零”,健全打击非法开采行为部门协同管理长效机制,确保矿产资源综合治理、扫黑除恶取得实效,矿山安全形势和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五、重点任务

(一)查处私挖乱采、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盗采矿产资源等各种无证采矿违法违规行为。

(二)查处持证矿山越界采矿行为。

(三)查处以工程建设、矿山修复治理、土地整理、设施农业用地等项目施工为名非法采矿行为。

六、实施步骤

(一)部署排查阶段(2022年4月—5月)。各乡镇(街道)要立即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地落实。4月27日前,各乡镇(街道)要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名单报送县工作专班办公室,同时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5月份,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内所有矿山、非法采矿点、涉矿工程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非法采矿问题排查台账、持证矿山检查台账和涉矿工程项目排查台账。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梳理,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6月—12月)。对第一阶段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集中整治。一是对盗采矿产资源问题,要及时立案,依法依规从严查处。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盗采人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难以查明违法主体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对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修复治理,防止死灰复燃。对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人员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等条件的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认真查处整改。二是对持证矿山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要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符合吊销许可证情形的,及时上报原发证机关处理。对关闭取缔矿山,要提请地方政府发布关闭矿山公告,相关部门要注销(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监督矿山企业及时进行修复治理,并加强日常巡查。对长期停产停工的矿山,要严格落实综合管控措施,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三是严厉整治以工程项目为名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对假借工程项目名义非法采矿牟利的,立即责令停工,依法对施工单位立案查处,依法依规对项目监管审批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出现重大典型、影响恶劣违法案件的地区,由上级监管部门进行约谈,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生态修复和土地整理项目,要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示项目基本情况和县、乡、村三级监管责任人,对以前没设立公示牌的,要抓紧整改到位。自4月份起,每月27日前将本乡镇(街道)当月专项整治行动报告报送县工作专班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月—3月)。县工作专班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将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实现问题动态清零,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和日常执法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2023年3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报送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总结。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非法采矿行为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涉及监管部门多,具有一定复杂性和艰巨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和工作难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统筹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做到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统一行动。

(二)强化联合执法。要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开展互联网移动执法、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加大用电、用工、运输、销售等各种环节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执法监管体系。加强协调联动,组织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击整治合力。

(三)强化督导问责。县工作专班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扭住不放、一抓到底,以督查促进工作落实。对工作不重视、不落实,发生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在全县通报批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2022年底,根据工作成效考核评估各乡镇(街道)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盗采团伙以及涉黑涉恶线索的,由公安机关查处;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由纪委监委处理。

(四)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共同责任机制落实,强化属地保护矿产资源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职能部门共同责任,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盗采的震慑作用;夯实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和提升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村两委发现制止盗采的前沿阵地作用;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构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整治”工作机制,严防边整治边违法的现象发生;建立常态化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提炼专项整治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制度机制,努力实现长效常治。

(五)加强宣传报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栏、电视、报纸等线上线下媒体进行宣传,公布专门举报电话。积极引导媒体舆论,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知晓度,努力营造全民共同防范偷采盗采、打击私挖乱采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附件:沂水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附件


沂水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为加强全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沂水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李晓冬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党永召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公茂胜 县发改局局长

    孔翔扬 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局长

    师立功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徐而达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新伟 县水利局局长

    郑志杰 县公安局政委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永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调度落实、会议召集、督导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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