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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226 主题分类: 参事、文史;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0-03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22〕36号 公文类型: 规定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沂水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03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发〔20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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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沂水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沂政发〔2022〕3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沂水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市域副中心、打造发展新高地、建设秀美新沂水”为发展定位,以“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为工作准则,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力谱写现代化强县建设新篇章。

第三条 县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主动接受和维护县委的全面领导,对县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政府领导同志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县长出差期间,由负责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代为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出差或因事请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县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县长处理相关工作,协助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七条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做到政令畅通。

第八条除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确因工作需要时,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办事机构,不明确机构规格,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核拨经费;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单位,应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决策服务等工作职责,每年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大力营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优”的政务环境。

第十条加快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转动能、优产业,促改革、求创新,补短板、防风险,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第十一条严格市场监管。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统筹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依法监管、公正监管、综合监管和信用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坚守安全底线,提升质量水平,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第十二条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

第十四条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施绿色低碳优能战略,整治环境污染,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构建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沂水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严格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不得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十八条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对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负责、谁答复、谁应诉”的原则,由具体办理相关事项的责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答复意见或者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并由县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审核。

第五章 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条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须经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重视发挥智库作用,建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经济、城建、科技等顾问,强化参政咨询评估功能,为县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定期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均由起草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

第二十六条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利用省市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与开放平台,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成效。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回应公众关切,争取各方面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要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主动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委员会和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统计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县委工作要求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政府领导工作的有关县级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代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代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化“第一议题”制度,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审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县《政府工作报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季度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县级预算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交县委常委会、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审议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六)讨论审议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提报的安全生产、粮食安全、生态环保以及阶段性重点工作事项。

(七)审议给予或解除行政处分、以县政府或部门名义表彰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授予沂水县荣誉公民、建立友好城市等事项。

(八)其他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四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及有关县级领导同志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协助工作的县级领导、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分管部门之间或与其他部门之间需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县长、副县长提出,或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提出;县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三十七条拟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要讲程序、讲规范。部门、单位提请研究的议题,须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会前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协助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协调;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或人员、机构、资金等问题的,主办部门会前要与人社、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充分酝酿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八条拟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除特殊情况外,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运转,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县长确定。

第四十条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其他与会人员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与会人员不能参会的,须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县政府办公室定期汇总通报无故缺席、替会行为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时,不得自行录音录像;不得将标记“会后收回”的材料带离会场;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属尚未决定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不得擅自引用或对外扩散,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不得对外传播。

第四十二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有关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精简会议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提请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或报县长批准,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召开。除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或县长批准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提倡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重在解决问题。

第四十五条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沂水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及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需县政府领导出席、县财政解决经费的会议,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县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重要、紧急、涉密事项外,应当交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严格控制报送县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县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县政府。

第四十七条请示、报告类公文,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报送县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四十八条向县政府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密级和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等,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向县政府行文。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对上报的有具体请示事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一般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及发文说明,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审理和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发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

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由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内容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批。

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须先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报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后,在文中加注“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县政府授权部门行文。

县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更不得对外发布指令性公文。

第五十二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和以县政府名义向国家行政机关、省行政机关、市行政机关、军队机关报送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县长签发。

(二)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的县管干部的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三)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境)任务批件,由县长签发。

(四)以县政府名义的发文,根据内容,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性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专项工作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由县长签发。

(五)已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授权分管副县长签发。

(六)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县长或副县长授权,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提高文稿质量。行文应当确有依据和必要,有建设性、创新性举措,力求务实管用。对文稿质量差、无实质性内容的报送文件,县政府办公室要一律退回。

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能通过电话、传真、专网解决的事项,不印发文件;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简报须经县政府办公室核准;非涉密文件通过协同办公专网传输平台传递、不印发纸质公文,未经制发单位同意,严禁利用互联网进行存储、传递和处理。

严控文件篇幅,部署重要工作的文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稿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

第五十四条实行公文处理通报制度。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将在全县政府系统予以通报。

(一)公文审核把关不严不实、内容避实就虚、文稿质量不高、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的。

(二)文件报送时间滞后、急件缓送、部门间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公文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直报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多头报送、越级报送,代拟稿“带病”提交的。

第十章 政务信息和政务督查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十六条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委、省市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国内外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第五十七条报送政务信息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五十八条县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增强狠抓落实本领,注重运用随机抽查、“四不两直”等方法,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第五十九条县政府办公室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任务台账,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县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的重点:

(一)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四)县委、县政府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六)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条督查要真督实查、注重实际效果,对问题盯住不放、加强督办,列出清单、挂账整改,严防表面落实、会议落实、文件落实,以正在推进应付督查,逾期的及时督办、通报,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事项全部落实到位才可销号。对整改落实情况要经常组织开展“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成果、形成长效。

第六十一条强化督查检查结果应用,对问题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运用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对需要问责或纪律处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除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覆盖全县乡镇(街道)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县直部门、单位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不得向各乡镇(街道)及其办公室下发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离开本县的,应报县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县的,须提前3天请假,经县长批准后方可出行。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须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离开岗位前要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并及时完善请假手续。

请假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返回工作岗位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县政府办公室销假。县政府领导同志除有特殊、重要公务活动外,不得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

第六十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六条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协助副县长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向分管副县长请示、报告;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县长向县长请示、报告。向县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报告内容亲自把关,认真执行“两同时两提前”制度等相关要求,不得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告代替正式报告;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第六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自觉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省、市、县委实施办法。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指导、检查、督促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六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九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廉洁从政的表率,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依法秉公用权,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定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新变化新趋势,积极学习各类新知识,努力提高干事创业本领。

第七十一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学习、调研、工作“三位一体”,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做到不调研不决策、不充分论证评估不决策、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决策;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途径。

县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牵头重大课题不少于1项。调研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陪同部门负责同志尽量精简。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调研时陪同人员视情酌减。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调查研究要简化接待,严禁警车带路,严禁边界迎送或组织干部群众迎送,严禁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严禁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严禁摆花草和豪华用品,严禁铺设迎宾地毯,严禁献花插彩旗,严禁安排超规格住房,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幕,不安排礼仪人员,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烟酒。

第七十二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应优先服从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政务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

以县政府名义首次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12个月提出申请,以县政府名义再次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县政府集中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十三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除县委、县政府批准外,县政府领导同志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不作报道。

第七十四条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沂水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沂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县委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县实际。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政府领导工作的有关县级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代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代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部门(单位)、省市驻沂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有关领导同志,县委有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团组织负责同志,以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市民代表列席。

第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六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深化“第一议题”制度,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审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县《政府工作报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季度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县级预算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交县委常委会、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审议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六)讨论审议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提报的安全生产、粮食安全、生态环保以及阶段性重点事项。

(七)审议给予或解除行政处分、以县政府或部门名义表彰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授予沂水县荣誉公民、建立友好城市等事项。

(八)其他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政府领导同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定。

第八条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进行充分酝酿,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深入基层一线调查研究,摸清真实情况。

(二)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合法合规性审查与风险评估。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的风险和合法合规性、公平竞争进行评估和审查,评估和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四)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主办单位会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充分沟通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主导性意见后再提交会议研究。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的政策性文件,事先应送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城市规划、公共交通和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涉及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须由县委编办出具书面意见。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表彰奖励等事宜的,在议题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公室之前,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再提交会议研究。

特别重大、复杂的议题,可先经县政府专题会议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研究,对有关意见进一步完善并报请县委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章 议题申报

第九条会议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报送议题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形成过程,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单位意见情况,社会公示、听证和调查论证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等。

(三)附件。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情况的说明、会签意见、调查论证报告及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附件一般不印发与会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和议题主办单位留存备查。

议题材料须行文规范、观点清晰、依据充分、主题突出、建议明确。材料较长的须起草汇报稿,主要包括背景和过程、研究事项主要内容、有关情况说明和建议等,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第十条议题材料由主办单位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汇报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县政府办公室受理并初审。议题材料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批同意后,由议题主办单位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定是否上会。

第十一条议题材料应提前3天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运转,未及时报送的,不提交本次常务会议研究。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会前不临时安排议题上会。

第十二条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工作安排和议题运转情况、紧要程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县政府常务会议方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第十三条会议材料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会前1天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县政府办公室一般提前1天下发会议通知、汇总参会人员情况,与会人员名单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第十五条召开会议时,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议题内容后,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补充说明有关情况,因公出差等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书面提出意见,其他与会县领导同志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议题相关材料,准备会议发言,提高会议决策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做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记录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根据文档管理规定将常务会议记录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发。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严格履行请假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须按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议题结束后,该议题列席人员应及时退出会场。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参加会议时,必须严格遵守纪律规矩,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参会;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对标注“会后收回”的材料,须按要求退回;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不应公开的内容和讨论情况,以及尚未作出的决定;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对外传播。

第七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一条除保密事项外,县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县内新闻单位参加。参会新闻单位起草新闻通稿,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道。

第二十二条对公开报道的议题,县政府办公室会同议题主办单位负责进行政策解读。

第八章 会议落实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后,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下发议定事项分解落实通知,明确落实时限、落实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及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并按照要求将落实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调度督办,建立并定期更新会议确定事项办理情况台账。根据要求形成督查落实情况报告,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分管县政府日常工作的领导同志签发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

第二十六条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应提交县委常委会或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县委办公室或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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