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实行政务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更好地协调公共关系、处理公共事务,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一)县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每季度一次。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二、新闻发布会的内容
(二)县政府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三)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县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六)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作中涉及全县性的重要事项。
(七)群众关心的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三、新闻发布会的审批与管理
(八)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新闻发布会原则上实行统一管理。除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新闻发布会外,未经批准,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新闻发布会。
(九)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内容和主题的确定,可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政府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直接提出,或由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动申报,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提出;新闻单位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人民群众关注热点问题提供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提出。所提出的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内容和主题,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把关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十)例行的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涉及全县性、全局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县政府新闻发布会,根据县政府有关会议决议或县长批示进行;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四、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十一)设立两级新闻发言人。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县政府指定专人担任。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要确定1名新闻发言人,由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熟悉本部门、本单位情况,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表达、沟通能力的实职领导担任。
(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确定新闻发言人的同时,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和对外新闻发布联络工作。
五、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十三)新闻发言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十四)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和县委宣传部通报本部门、本单位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五)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须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应请示上级部门。
(十六)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十七)在县委宣传部统一指导下,做好外地记者到本部门、本单位采访的接待工作。
六、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的主要形式
(十八)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信息,并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十九)通过沂水县电视台发布新闻信息。
(二十)通过书面形式印发新闻通稿。
(二十一)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七、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二十二)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包括确定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等,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八、新闻发布会纪律
(二十四)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五)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九、其他
(二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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