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关于《沂水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相关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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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沂水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问:城市各类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指标要求有哪些? 答:(一)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5%;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 (四)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40米以上50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40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沂河主干河道两侧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其他河道两侧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30米; (六)工业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什么是绿地率?如何计算绿地率? 答: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绿地率计算公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问:立体绿化的概念? 答:立体绿化,是指充分利用不同的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它植物栽植并依附或者铺贴于各种构筑物及其它空间结构上的绿化方式,包括立交桥、建筑墙面、坡面、河道堤岸、屋顶、门庭、花架、棚架、阳台、廊、柱、栅栏、枯树及各种假山与建筑设施上的绿化。 问:城市绿地是指哪些? 答: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 问:若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怎么办?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用途,不得在绿线内进行与城市绿化无关的建设,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依法审批,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问:禁止损坏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在绿化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二)在绿地内采石取土(沙)、野餐烧烤、焚烧物品、搭建建(构)筑物、停放车辆、设置广告(标语)牌; (三)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及农作物;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五)在树上刻划、剥皮、钉钉、缠绳,擅自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因生产、交通事故等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需按规定赔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绿地权属单位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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