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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沂水县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235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0-1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2-10-14
 公开程序 

近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沂水县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围绕《办法》中有关问题及名词特解答如下:

一、本《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推进商事登记注册便利化,切实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县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资源,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集群注册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要求,创新服务方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的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集群登记注册,我们组织起草了本办法。

该文件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 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 〔2014〕5 号)和《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临审服发〔2021〕48号)文件制定。

二、本《办法》中所称集群注册、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的含义分别是什么?

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市场主体集群集聚发展的登记注册模式。

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包括企业类托管机构和非企业类托管机构)。

集群市场主体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办法主要内容是对集群注册相关概念予以明确界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条件,特别是对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信用条件以及权力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市场主体适宜集群注册的情形和不适宜集群注册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尽最大限度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为便民服务、降低成本提供更大便利。本办法主要是为开展市场主体集群注册提供地方政策支持,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我县实施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的相关参与各方。

四、本《办法》中明确哪些企业不适用集群注册?

不适用集群注册的行业有:经营范围涉及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需要特定住所(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认为不适宜集群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本《办法》中明确了托管机构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一)在本县注册的创业园、产业园、创客空间、孵化园、直播基地等管理运营企业且具备法人资格。

(二)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是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

(三)有配套的办公家具、设备及合理的办公区域规划;有客户接待、会务安排、来电应答、留言转告、文件传递等服务。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原则上,每100户入驻市场主体配备1名专职服务与管理的公共秘书。

(五)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本《办法》中明确了托管机构如何终止住所托管服务?

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通知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在集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者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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