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沂水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政策问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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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含义是什么? 答:《沂水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所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沂水县境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县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二、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办法》第八条明确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沂水县境内; (三)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项目核心技艺的非遗传承人; (四)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沂水县境内具有较大影响; (五)在已经被命名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三、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时间及个人简历等;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四、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项目知识和技艺传承传播、创作实践、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四)按照每年履行义务的评估结果获得相应等次的传习补助经费;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其他权利。 五、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哪些义务? 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县文化和旅游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工作;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县文化和旅游局的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定期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义务。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统筹整合各级资金,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县级及以上非遗传承人补助。补助标准为县级非遗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市级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省级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国家级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传习活动场所建设; (二)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传承、传播等活动; (三)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等活动; (四)传承人学习、交流、教育、培训; (五)传承人参加展览、展示、展演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属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七、哪些情况时将被取消其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属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核实后,报县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取消其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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