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列情形之一将免予强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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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登记机关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拟除名名单,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除名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除名决定,并向社会公示,但公告期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已经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 (二)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申请或者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市场主体从异常名录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或恢复纳税申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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