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2〕3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加快清退“失联”“僵尸”市场主体,更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沂水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沂水县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强制退出。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包括除名和依职权注销。
第三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要按照风险可控、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畅通救济途径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退出程序
第四条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并经实地核查其已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第五条登记机关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拟除名名单,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除名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除名决定,并向社会公示,但公告期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已经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
(二)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申请或者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市场主体从异常名录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或恢复纳税申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作出除名决定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对外公示。
第七条市场主体被除名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依照职权,应当作出撤销除名决定:
(一)被除名市场主体就其逾期未申报纳税行为接受税务部分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同时纠正第四条规定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违法行为的;
(二)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除名决定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市场主体经营限制予以解除。
第九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起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登记机关依职权拟对市场主体注销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需关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网站,若有异议,请及时向登记机关提出,可通过邮寄、现场等方式提出。
第十一条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信息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在被注销公告期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应当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
(一)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进行清算;
(二)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未履行纳税义务且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才能清缴税款;
(三)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恢复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
(四)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情形被依法撤销;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被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该市场主体名称已经被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的,登记机关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该名称。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被依职权注销后,其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保存。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