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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沂水县出台新规 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2355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0-1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2-10-14
 公开程序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减轻中小微创业企业负担,打造更优的营商环境,发展壮大各类市场主体,近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沂水县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意味着沂水县市场主体集群注册步入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轨道。

《办法》是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和《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临审服发〔2021〕48号)文件精神,制定的市场主体集群注册规范性文件,使得集群注册步入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轨道。

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作为其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形成市场主体集群发展的登记注册模式。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集中注册地址服务的相关机构(包括企业类和非企业类托管机构)。集群市场主体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

《办法》吸收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要求。《办法》采纳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要求,全力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一流营商环境。《办法》的出台经历了研判分析、文件起草、征求意见、法制审核、会议审议等几个阶段。

《办法》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降低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创业就业成本。通过住所托管,集群市场主体只需要支付托管费用,无需付出高昂的办公场所租金。既节约市场主体在创业起步阶段的创业成本,又降低了市场主体成立之后的运营成本,提高了广大市场主体创业和创新的积极性。

《办法》规范了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两大类别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进行了集中整合与规范,明确了托管机构职责、集群市场主体的适用行业和不适用情形,细化了托管方与被托管方的监督管理事项,规范了集群注册登记管理。

下一步,沂水县将继续深化创新引领,持续擦亮“容沂办”政务服务品牌,不断激发沂水县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将新模式的成果应用到实践中,让创新成果价值实现最大化,不断促进产业聚集效应和优势产业集群加快形成,为沂水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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