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我县出台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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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沂水县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加强使用监督,厉行节约,有效保障公务出行,日前沂水县印发《沂水县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沂水县公务用车平台将纳入平台管理的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通过规范公务用车调度使用、社会汽车租赁、使用监督和运维费用数据统计分析等管理,实现“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做到便捷派车、高效用车、透明管车、有效督车。 《办法》规定,各级各部门(单位)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他车辆按照“应纳尽纳、应装尽装”的原则,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安装车载北斗定位终端,按照规定要求喷涂标识。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须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载终端的安装、信息录入及标识喷涂等工作。 《办法》明确,公务用车使用应当坚持“先申请、后用车,谁主管、谁审核,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平台按照规定申请、使用车辆。每次车辆使用应有平台记录。公务用车使用分为部门(单位)内调度使用和跨部门之间调度使用。车辆申请、审核、派遣原则上实行线上操作。特殊情况下,如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或平台故障等原因导致录入信息不及时,可先线下派遣后再通过线上于24小时内完成补单操作。各级平台行政执法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筹调度、规范使用。各级各部门(单位)行政执法用车不能满足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时,可以跨部门通过平台按照预约申请、平台审核、统筹派遣、驾驶员执行任务、交车审核的操作流程规范使用公务用车。公务出行社会汽车租赁应当纳入平台管理,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坚持“一事一租、严格标准,厉行节约、高效使用,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优先”的原则,租赁使用车辆,严格控制租赁费用。 《办法》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车载终端设备管理,确保车载终端的信息传输畅通。不得故意干扰终端信号,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严禁私自拆除、改变或改装车载终端结构。对涉嫌故意损坏车载终端设备的,应当进行调查和取证并报县平台主管部门。车载终端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当及时送修或更换,并做好相关记录。县平台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平台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平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平台使用及管理规定的进行通报,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和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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