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2〕3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沂水县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沂水县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能,强化使用监督,有序高效保障,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临沂市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沂水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沂水县公务用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纳入平台管理的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通过规范公务用车调度使用、社会汽车租赁、使用监督和费用数据统计分析等管理,实现“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做到便捷派车、高效用车、透明管车、有效督车。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他车辆按照“应纳尽纳、应装尽装”的原则,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安装车载北斗定位终端,按照规定要求喷涂标识。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须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载终端的安装、信息录入及标识喷涂等工作。
第四条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授权沂水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为县平台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平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部门(单位)平台使用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平台使用管理工作。
平台按照“分级使用、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实现省、市、县、乡(镇)四级平台信息互联互通。
第五条 县平台主管部门为县纪检监察机关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设立专门帐号和使用权限。
县纪检监察机关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平台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制度,确定平台管理员、审核员与调度员,明确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县平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平台使用部门(单位)的业务培训,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接受平台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平台使用管理方法。
第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应当坚持“先申请、后用车,谁主管、谁审核,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平台按照规定申请、使用车辆。每次车辆使用应有平台记录。
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审核、派遣,原则上实行线上操作。特殊情况下,如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或平台故障等原因导致录入信息不及时,可先线下派遣后再通过线上,于24小时内完成补单操作。
第九条各级各部门(单位)纳入平台管理的车辆应当按照申请、审核、派遣、驾驶员执行任务、交车审核的操作流程规范使用,做到车辆使用在线记录、留痕可查。
(一)申请。用车人通过平台相关功能申请用车,选择用车人、用车性质、用车时间、用车地点等信息后提交订单。
(二)审核。审核员对订单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当严格遵循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界定使用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退回。
(三)派遣。调度员按照用车订单通过线上调度驾驶员及车辆执行任务。
(四)车辆使用。驾驶员在收到出车任务时,须通过线上
进行确认,按照要求做好车辆保障工作。
(五)交车审核。出车任务结束时按照要求交车。调度员及时通过线上进行审核确认,以便留存相关业务数据。
第十条公务出行社会汽车租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纳入平台管理,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坚持“一事一租、严格标准,厉行节约、高效使用,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优先”的原则,租赁使用车辆,严格控制租赁费用。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以下简称“三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纳入平台管理。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坚持“经济透明、厉行节约”的原则,实施“三定”管理,降低车辆运维成本。
定点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上传平台相关栏目。
第十二条县平台主管部门对平台管理的车辆使用实施全程监管。
(一)车辆信息监管。对车辆调度管理、社会汽车租赁管理、“三定”管理等信息进行监督。
(二)运行状态监管。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监测,根据需要可以对驾驶员、行驶里程、行驶轨迹、车辆位置等进行查询,对车辆运行轨迹进行动态播放。
(三)预警信息提醒。对设置电子围栏的地域、车辆出现异常等情况时进行信息预警等。
第十三条县平台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平台大数据分析功能,对公务用车管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为公务用车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一)对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百公里油耗、维修次数等信息进行分析。
(二)对车辆维修、加油、保险、路桥、停车等费用信息进行分析。
(三)对车辆在线用车情况、车辆使用率、车辆使用性质等信息进行分析。
(四)对公务出行社会汽车租赁用车时间、使用次数、行驶里程及租赁费用等信息进行分析等。
第十四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对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及租赁车辆使用等相关费用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结算费用。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车载终端设备管理,确保车载终端的信息传输畅通。不得故意干扰终端信号,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严禁私自拆除、改变或改装车载终端结构。对涉嫌故意损坏车载终端设备的,应当进行调查和取证并报县平台主管部门。车载终端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当及时送修或更换,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平台运行维护、软件升级和车载终端费用应当列入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平台数据信息管理,做好平台车辆基础信息、变更数据等录入和维护工作,确保各类数据信息完整准确、更新及时。
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平台信息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信息保密、数据安全、权限管理贯穿平台使用及管理全过程。用户帐号实行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禁止越权存取数据,确保平台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县平台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平台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平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平台使用及管理规定的进行通报,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和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