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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注沂水发展!新管理办法细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使用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4-0000369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8-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4-08-30
 公开程序 

一、政策背景

2023年,省、市相继出台了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更改了收费标准,归并了收费项目,取消了部分减免政策。县财政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在与行政审批、住建、自规等部门充分交流沟通的基础上,起草了《沂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征收管理、收费减免、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1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

(二)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1、在城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征收。

2、在城镇镇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征收。

3、工业企业在城市中心城区内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

4、工业企业在城镇镇区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三)减免范围。减免项目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工业厂房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

(四)规范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对专业经营单位申请使用配套费的程序及拨付专业经营单位资金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三、主要变化

扩大了征收对象范围征收对象在原来的住宅楼、办公楼、商业经营用房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商住楼、餐厅、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科研楼等。

二是更改了征收费用标准。1、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等项目。中心城区由原来的居民每平方米190元非居民200元统一调整为每平方米180元;城镇镇区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和40元统一提高为110元。

2、对于工业企业建设厂房、仓库的项目,中心城区由每平方米30元提高为50元,城镇镇区由原本的免征调整为每平方米征收30元。

三是取消了部分减免政策。过亿元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不再减免综合城市配套费;不需配备供热、供水和燃气管道的项目也不再减免相关配套费用。

整合归并配套费项目。将原来的综合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等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配套费一个收费项目,作为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

五是明确了资金使用性质。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解读人:马云

联系电话:0539-2232826

科室:财政局目标管理服务室

地址:沂水县黄山路37号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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