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这一《规定》的出台 彰显了全县行政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司法监督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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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沂水县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形成了《沂水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2016年8月29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沂水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沂政办发〔2016〕67号),该《规定》对健全我县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后因文件有效期届满,于2021年8月31日到期失效。 近年来,国务院、省、市政府办公厅(室)分别出台文件,对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对行政应诉工作流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把“行政应诉案件败诉率、降幅”纳入了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县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沂水县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本《规定》,经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 二、《规定》出台的目的意义 《规定》从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角度出发,以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为切入点,重点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分工及相关监督制度上作出规范,对指导和督促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重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法治理念,彰显了全县行政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司法监督的鲜明态度。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八章57条,主要包括总则、诉源治理、应诉责任、庭前准备、出庭应诉、裁判履行、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与省市文件相比,沂水县文件突出特点有: 一是突出明晰行政应诉责任,工作开展将更加顺畅。针对实践中存在行政行为实施机构与法治工作机构之间互相推诿,导致一些行政案件因答辩举证不力、质量不高而败诉的问题,《规定》强化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强化行政行为实施机构的承办责任以及法治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指导责任,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为被告的应诉承办机构予以明确。 二是突出强化行政应诉工作举措,统筹指导将更加有力。针对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指导手段不足、实效性不够高等问题,《规定》从建立备案监督管理、统计分析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统筹指导。 三是突出强调依法行政意识,诉源治理将更加有效。《规定》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的规范到行政复议审理的规范,从行政案件庭审旁听到行政败诉案件的分析,从行政争议调解到复议意见、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等多个维度,对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化解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的出台,对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全面加强行政应诉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提高各级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提升法治政府建设能力、检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展示法治政府形象,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四、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咨询电话:0539-2271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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