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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对《关于重新划定沂水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3-0000062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2-11-30
 公开程序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划定临沂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临政字〔2022〕15号),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划定沂水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22年11月29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重新划定沂水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沂水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日发布了《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其中禁燃区的划定依据及高污染燃料种类依据亟需更新。县城乡结合部面源污染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存在燃煤复燃现象,大气环境问题突出,与人民群众对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诉求矛盾凸显,推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势在必行。

(二)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并将庐山化工园区纳入Ⅰ类燃料禁燃区范围,使园区内企业统一纳入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管理。通过加强禁燃区管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推进生产生活清洁能源使用,优化生产生活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划定临沂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公告》(临沂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4日发布),明确了各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为重点控制区,即在禁燃区的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标准要加严,要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促使工业企业进一步提升治污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同时有利于污染物减排。

三、主要内容

(一)禁燃区范围。

结合城市规划数据,将东至长深高速公路、西至黄河路、南至普陀山路、北至祁连山路等合围区域和庐山化工园区域纳入禁燃区范围,区域面积约110km2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对高污染燃料类型及定义进行更新。明确在禁燃区执行中禁止燃用燃料组合有2种,一种是Ⅱ类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另一种是Ⅰ类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1.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不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要求的燃料。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重新划定后,高污染燃料类型更加明确,易于判断。

(三)工作要求。

1.明确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2.明确沂城街道办事处、龙家圈街道办事处、许家湖镇政府工作职责。

3.明确县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税务、财政等部门工作要求,主要是对禁燃区的执行落实和管理进行保障,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明确了禁止燃用的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明确了禁止使用的燃料仅适用于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三)明确了实施日期和有效期。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8日。2016年《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Ⅱ类燃料组合的通知》(沂政办发〔2019〕50号)同时废止。

(四)违反《通知》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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