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划定沂水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沂政字〔2022〕14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划定临沂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临政字〔2022〕15号),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划定建成区(东至长深高速公路、西至黄河路、南至普陀山路、北至祁连山路合围区域,庐山化工园区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
县建成区禁燃区划分为二类,即Ⅱ类燃料禁燃区(较严)、Ⅰ类燃料禁燃区(一般)。
Ⅱ类燃料禁燃区范围:东至长江路,北至祁连山路,西至黄河路,南至衡山路。
Ⅰ类燃料禁燃区范围:建成区Ⅱ类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区域。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
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我县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如下:
(一)Ⅱ类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以下燃料: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Ⅰ类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以下燃料: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不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要求的燃料。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工作要求
1.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除外);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要求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其他清洁能源。
2.沂城街道办事处、龙家圈街道办事处、许家湖镇政府负责做好所属区域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要细化落实措施,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限,确保实现禁燃区内无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目标。
3.县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税务、财政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依法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的监管工作,加强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设施,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制定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并严格督促落实,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严厉查处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四、其他有关事项
1.本通知禁止燃用的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2.禁止使用的燃料仅适用于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3.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8日。2016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Ⅱ类燃料组合的通知》(沂政办发〔2019〕50号)同时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