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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对《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2556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2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2-11-21
 公开程序 

为加快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一、政策背景

2020年2月,我县发布《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由于禁用区域范围小、排放阶段管控不够严格、主责和执法处罚部门不够明确等原因,已无法满足当前工作需求。据测算,1台机械的排放量相当于60辆国四标准的大货车排放量,随着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的不断增加,该项污染物排放已成为影响我县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消除建成区、乡镇(街道)驻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对改善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城市品质与形象,具有重大意义,因此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并加严使用标准势在必行。

二、起草过程

2022年6月,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始编制《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8月份征求了18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意见及建议,并进行了修订,9月份上旬征求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及建议,均无意见及建议。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十六条明确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

(二)政策文件。《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鲁环委办〔2021〕30 号)文件要求“到 2022 年,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市、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文件要求“2022年底前,依法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并逐步加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禁用要求,倒逼机械提档升级”。

四、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范围,将建成区、庐山化工园区及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纳入禁用区范围。

(二)明确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适用范围及高排放标准。

(三)明确了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标排放和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选用清洁能源移动工程机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明确了未完成环保编码登记和喷码的,有明显可见烟的或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进入禁用区作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五)明确了责任主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对违法问题的处理,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处罚的责任主体。

(六)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七)明确了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落实本通告要求,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理。

(八)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要求,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可以采取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等应急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应急措施。”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技术指南》《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时,生态环境局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需进一步采取应急强化管制措施,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了给广大车主和企业预留处置更新老旧机械的时间,将影响降至最低,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损失,本《通告》的实施时间确定为2023年3月1日,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原《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

(二)违反《通告》法律责任。《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1)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2)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3)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解读机关及联系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孙树旺

联系地址:沂水县珠江路18号

联系电话:0539-225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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