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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152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1-19
发文字号: 沂政字〔2022〕119号 公文类型: 通告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11-19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YSDR-2022-001002

沂政字〔202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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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沂政字〔2022〕119号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1.县建成区禁用区域:西至黄河路、北至祁连山路-嘉陵江路-天山路、东至长江路、南至玉山路,庐山化工园区。

2.道托镇禁用区域:东至道托镇中学东冷库东边界,西至山东欧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边界,南至原敬老院南边界,北至宜家宾馆服务中心北边界。

3.高桥镇禁用区域:东至高速公路,北到小翁山进村路口,南至住龙河高桥大桥南边界,西至乾源电子西院边界。

4.马站镇禁用区域:东至上郭路,北至马站河北路-杜家庄子北街,南至金沟河北岸,西至西一环路-西二环路。

5.杨庄镇禁用区域:东至曹高路东侧,西至兴泰路-西环路,南至金源路,北至西山根桥。

6.富官庄镇禁用区域:东至派出所门口,南至斗院村口,北至官张路西头,西至农业园区东边界。

7.圈里乡禁用区域:东至黄家河,西至圈里河,南至浯河,北至朱营路营山坡。

8.沙沟镇禁用区域:东至上峪河,西至沙沟镇中心卫生院,南至沙沟镇驻地污水处理站,北至沙沟水库北干渠。

9.诸葛镇禁用区域:北至诸葛镇党委院后边界,南至镇工业园路(上胡同峪小区),西至诸葛镇老拖配厂后刘家河北大桥,东至常庄社区(沂博路常庄桥)。

10.黄山铺镇禁用区域:北至清源河、南至南环路、东至尧崖头至埠西路、西至至埠西路。

11.崔家峪镇禁用区域:东至崔家峪东桥,西至中心卫生院,南至杏山北,北至清源河北堰。

12.夏蔚镇禁用区域:南至南环路、北至休闲公园、东至双万路、西至曹姚路。

13.高庄镇禁用区域:东至中石化100加油站,西至梓河,北至中学路,南至朱位河。

14.泉庄镇禁用区域:西至尹家峪寨子崖、东至张王路-泉东路、北至山前路、南至前里庄。

15.院东头镇禁用区域:北至赤密河、南至南山路、西至院东头中学西边界、东至南山路。

16.许家湖镇禁用区域:东至蛇腰河西岸、北至玉山路、西至沙岭子河东岸、南至李庄村南道路。

17.四十里堡镇禁用区域:东至郭家官庄河,南至黄花河,北至工业园路,西至黄花河。

以上区域均不含边界道路。

二、适用范围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中小型企业、铁路货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堆高机、牵引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场内车辆、非公路用卡车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或经检测排气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2.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管控要求

(一)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该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和本通告要求,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以上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将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使用情况函告生态环境部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未完成环保编码登记和喷码的,有明显可见烟的或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进入禁用区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厂)登记管理制度,如实登记机械类型、环保号码、排放阶段、所有人及联系方式、进/撤场(厂)时间等信息;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对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维修。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落实本通告要求,强化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理。

(五)重污染天气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应急管控措施。

(六)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限制。

(七)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人口密度等情况,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可适时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和要求。

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适用本通告。原《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沂水县建成区及各乡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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