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文字解读:关于对《沂水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2384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8-2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2-08-26
 公开程序 

近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沂水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4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发生自建房倒塌事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近年来多次发生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督促各地深入排查整治建筑行业尤其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省市对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高度重视、务必落实,要求给各县(区)安排到位、落到实处。

5月7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对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5月7日,全省召开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电视会议。周乃翔省长要求,要聚力抓好全面排查,突出经营性自建房,突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集贸市场、学校周边以及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等区域的自建房,深查细查安全隐患。要聚力抓好彻底整改,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逐项清零、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采取果断措施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要聚力抓好标本兼治,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强化城乡房屋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全省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稳妥有序推进,强化督导调度、宣传引导,确保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国务院和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工作部署,制定了《沂水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指导全县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6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印发了《沂水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六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实施方案》指导思想等相关事项。

(二)工作目标。明确2023年5月底前完成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清单,边排查边整治;2024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11月底前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排查整治范围。明确了四大排查整治范围:一是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工矿区、商贸物流区、景区、库区、铁路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在建大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二是重点场所:用于宾馆饭店、民宿、农家乐、民营商超、教育培训、厂房仓储、养老和儿童福利、交通场站、影院、酒吧、网吧、洗浴、棋牌室、文旅、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三是重点房屋:三层及以上或涉及十人以上,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规改扩建的自建房。四是重点问题: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等用于生产经营、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

(四)排查整治内容。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等内容。从实体安全方面和审批手续两方面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

(五)时间安排。截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全面排查摸底,至2023年5月底前;第二阶段实施分类整治,至2024年5月底前;第三阶段持续巩固提升,至2024年11月底前。

(五)保障措施。一是坚持县级主导、镇街主责、村居主办,县直部门分工负责,形成齐抓共管局面,特别要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二是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三是统筹推进实施。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对城乡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四是严格督导检查。建立县直部门包保乡镇督导工作机制,定期调度通报情况。五是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手段,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重视自建房安全,切实提高排查房屋安全的主动性、自觉性。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 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解读人:刘晨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39-225230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