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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对《沂水县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2343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0-1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2-10-14
 公开程序 

为开展市场主体集群注册提供地方政策支撑,以便使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近日,《沂水县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22年10月14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2022年6月,我局通过走访调研沂蒙红色电商直播中心等直播基地,发现基地的入驻市场主体存在登记注册复杂及缺乏集群注册的相关政策支持等问题。对此,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实地勘察调研,并与市局及其它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在充分探讨、论证后,提出出台《沂水县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建议。

二、起草过程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于6月份完成了办法起草,6月20日通过协同邮箱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征求了意见,7月25日至8月25日,通过沂水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8月27日通过了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于9月9日第1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经过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最终于10月14日正式印发并实施。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具体内容共包括五章二十二条,从托管机构登记、集群市场主体登记、托管机构与集群市场主体义务等方面,对我县集群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进行了规范管理。

(一)明确业务定义。

一是《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集群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二是《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三是《实施办法》所称集群市场主体,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二)明确适用范围。一是《实施办法》适用于沂水县各类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工作。二是对集群注册应符合的条件和不适宜集群注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三)明确职责义务。明确了托管机构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条件、工作职责以及集群市场主体的权力义务,明确要求托管方与被托管方要签订集群注册登记服务协议,并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范。托管机构应当根据集群注册登记服务协议建立健全集群登记托管服务规章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

(四)明确监督管理。一是托管机构不再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及时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登记机关,通知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二是明确了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集群注册登记的情形。三是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托管机构及集群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10月13日。

五、其他注意事项

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者未经授权不得使用集群市场主体财务数据和其他经营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托管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六、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市场主体集群集聚发展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包括企业类托管机构和非企业类托管机构)。

本办法所称集群市场主体,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七、解读机关及咨询

解读机关: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解读人:曹丽丽

联系电话:0539-221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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