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沂水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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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沂水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临政发〔2021〕4号) 三、文件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由县司法局牵头起草了《沂水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并分别于3月29日、4月6日通过协同办公、政府网站面向各单位、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沂水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四、文件主要内容 《规定》共10章56条,分为总则、计划编制、起草送审、合法性审核、审议与签署、三统一制度、备案与解释、实施与评估、清理与汇编、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总则部分。界定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规定》的适用范围、制定原则等,明确了县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实行制定主体清单制度,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是建立制定前评估制度、加强实施后评估工作。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应按规定进行全面论证、评估,制定前评估结论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根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三是强化了合法性审核。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国家省市推行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要求,也是进行合法性审核的重要保障,第四章结合我县实际,对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审核方式、审核意见作了规定;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规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是实行“三统一”制度。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县政府部门根据县司法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五是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县司法局履行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职责。 六是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县政府根据国家省市部署及工作实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清理,及时提出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的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汇编。 七是加强督查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沂水县司法局 解读人:郝凤婷 政策咨询电话:0539-2271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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