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沂水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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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完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拟制定《沂水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全县银行机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解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抵押融资问题。 二、文件制定依据及参考资料 1、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原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 三、制定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首先,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了《沂水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次,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办等县直部门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意见。第三,征求部分企业意见。第四,在沂水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第五,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完成了《沂水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 四、制定原则 按照金融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政策。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含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土地。 六、贷款应当坚持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七、申请贷款基本条件 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属证书; (二)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三)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设定影响处置变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其他权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办法》其他相关内容 《办法》包含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要求、贷款用途方面要求、贷款纠纷解决方式、银行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等共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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