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联合审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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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审查程序,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联合审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规范全县设施农业用地审查程序,建立设施农业用地联合审查机制,促进全县设施农业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下发本《通知》。 二、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家庭农场、养殖小区等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农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相继下发了有关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去年以来,稳定生猪生产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压力增大,很多项目亟待落地。从前期“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情况看,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现象,需要对现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在设施类别、用地数量、审批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2020年5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联合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在设施农用地分类、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重新作出规范。 三、制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关于切实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 行为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20〕20号)、《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联合审查管理的通知》。 四、制定内容的相关说明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联合审查。 县里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设施农业用地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审会议,对乡镇(街道)提报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进行全面审查。 (二)明确备案程序和资料 经联合审查和预备案后,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模拟入库。模拟入库完成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辖区乡镇(街道)申请备案,乡镇(街道)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执行过程需要注意事项 (一)加大“优化服务”与“严格监管”相结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乡镇(街道)主体责任,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程序,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切实强化联合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二)密切协作配合,压实工作责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托清设施农业用地底数,合理布局设施农业项目。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负责对设施农业项目环保监管及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法查处设施农业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设施农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县纪委监委负责对设施农业项目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审查不严导致耕地破坏或形成违法建设、私采乱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村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疫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核实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是否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等情况,核实土地经营权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负责做好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国土空间规划审核工作,对按照程序进行备案的项目上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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