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联合审查管理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1〕4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设施农业用地联合审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联合审查
县里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设施农业用地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审会议,对乡镇(街道)提报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进行全面审查。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对项目可行性、规划、选址、环保、复垦方案等事项进行论证,形成联审意见。联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对审查意见全面负责,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立项或审批备案。
二、明确备案程序和资料
经联合审查和预备案后,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模拟入库。模拟入库完成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辖区乡镇(街道)申请备案,乡镇(街道)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项目建设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地形图、场地平整后设计标高、削填土方量平衡、核算表等。
(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需提报使用规范文本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通过村委会承包或流转土地的,需提供会议记录复印件(办理设施农用地必须经所在村村民讨论通过,附有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记录。
(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加大监管力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乡镇(街道)主体责任,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程序,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切实强化联合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凡未在设施农用地备案系统完成上图入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问题发生。项目备案后,各乡镇(街道)要在项目明显位置设立标识牌,标明设施农用地备案号、用途、面积、责任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严格按照备案规模、规划及相关要求实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要定期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等违规行为,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压实工作责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托清设施农业用地底数,合理布局设施农业项目。
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备案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季度将备案信息汇总上报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村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疫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核实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是否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等情况,核实土地经营权情况。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负责做好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国土空间规划审核工作,对按照程序进行备案的项目上图入库。
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负责对设施农业项目环保监管及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法查处设施农业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设施农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设施农业项目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审查不严导致耕地破坏或形成违法建设、私采乱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沂水县设施农业用地联合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
沂水县设施农业用地联合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胡发贵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于 华 县大数据中心主任
李兰峰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党永召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葛云富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孔翔扬 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局长
公茂胜 县发改局局长
刘 杰 县住建局局长
刘太安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张京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永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