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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64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0-0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1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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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沂政办发〔2017〕10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县政府于2009年印发了《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沂政办发[2009]30号)。多年来,首席技师制度的实施,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得到了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技术工人的积极拥护。对于选拔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他们创新创造,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发展服务,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但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就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和规定,与此相比,原有政策已经不适应我县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同时,政府机构进行了相应改革,部门职能相应进行了调整。因此,对《办法》进行修订,出台新的《沂水县首席技师选班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修订《办法》的意义

该文件的起草,对全面推动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办法》针对县首席技师选拔工作的选拔原则、选拔人数、选拔范围和条件、选拔方法和程序以及首席技师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通过制定该文件,可以让高级能人才获得应有的待遇,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增强他们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健康成长,为我县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地智力支持。

三、关于《办法》中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管理机构。将原《办法》中“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局、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修订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关于选拔范围和条件。将原《办法》中“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对象以中青年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县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十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县级技能竞赛第一名;或者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临沂市技术能手”、“沂水县有突出贡献技师”、“沂水县技术能手”等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选。”修订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县外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县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过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县级技能大赛第一名;或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县“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市县“技术能手”等称号的。”

(三)关于待遇。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对县首席技师的管理。

一是调整了县首席技师人数:将原《办法》中“沂水县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确认10人,管理期为4年。”调整为“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采用差额选拔的方式进行,每次人数不超过20人,管理期为4年。”

二是增加了县首席技师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2、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

3、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4、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三是增加了取消荣誉称号及相应待遇内容:

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

1、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3、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资格的;

4、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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