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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18-000010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0-01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7〕109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01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19-002012

沂政办发〔2017〕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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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日


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整体素质,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沂水县首席技师,是指拥护党的领导,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善于革新发明,贡献比较突出,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县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的相关企业选拔。

第四条 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采用差额选拔的方式进行,每次不超过20人,管理期为4年。

第五条 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首席技师选拔范围:县内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

第七条 首席技师的选拔对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县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过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县级技能大赛第一名,或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县“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市县“技术能手”等称号。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者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者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能够成为企业的技术骨干,或者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县外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首席技师推荐人选,由各企业从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或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各行业、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制度。

第九条 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行业、企业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同意,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 首席技师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给县政府津贴300元。当年新评选的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鼓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同时为省或市首席技师的,政府津贴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首席技师纳入沂水县高层次人才库,县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县情市情省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县里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首席技师参加。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安排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三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首席技师要在企业生产发展和管理、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在县内重点产业、骨干企业选择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首席技师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活动,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

(四)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五)强化舆论宣传,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 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首席技师档案,每年年底,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首席技师资格,并停发相应待遇。

(二)首席技师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到县外的,可以保留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三)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七条 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2009年3月16日印发的《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沂政办发〔2009〕30号)同时废止。


备注:根据《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沂政办发〔2020〕50 号)通知要求,将《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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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政策联系人:孙立军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9楼918A室

联系电话:0539-223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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