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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3-0001181 主  题  词: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6-0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19-06-03
 公开程序 

一、《意见》制定的必要性

为切实解决县域信贷总量增长较慢、信贷结构不够合理、企业上市挂牌成效不明显等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金融机构实施资金补助和考核激励,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积极性,保障实体经济发展资金需求;通过对企业实施资金补助,调动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直接融资占比,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增强发展后劲。

二、《意见》的起草过程

2019年3月份,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和沂水实际,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着手开展文件起草工作,经征求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意见建议后,形成了《沂水县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暂行办法(讨论稿)》。4月30日下午,县政府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县财政局、工信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绩考办、人民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司法局、县府办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提出建议。5月5日、5月13日分别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文件名称调整为《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相关部门再次确认后完成会签。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围绕鼓励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引导企业直接融资、强化考核激励三个方面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投放力度,保持信贷投放稳定增长

1、信贷投放补助政策。按照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分梯次给予资金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需求。

2、企业类贷款补助政策。按照金融机构新增企业类贷款数额给予资金补助,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向,加大对实体企业的资金支持。

3、无还本续贷补助政策。按照金融机构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情况给予资金补助。

4、一事一议补助政策。金融机构在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政府债务、深化金融创新等方面取得典型经验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同时,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补助与新增存贷比相挂钩。

(二)引导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5、境内上市企业补助政策。对拟境内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资金补助;对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6、境外上市企业补助政策。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拟上市募集资金回款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7、挂牌企业补助政策。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除享受省里扶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8、其他直接融资补助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按照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三)严格调度考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9、建立政府性资金竞争存放考核分配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

10、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对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月通报、季排名、半年反馈、年终总评”的考核机制。同时,明确了约谈、通报等约束措施,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四、有关问题说明

《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确定的政府性资金竞争存放考核分配工作,由县财政局会同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负责另行制定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涉及的补助资金,除企业上市挂牌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外,其他由县级财政承担。

  
附件【沂政发〔2019〕44号—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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