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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19-0000002 主题分类: 银行;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5-29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19〕44号 公文类型: 意见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
发布日期: 2019-05-29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沂政发〔20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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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意见

沂政发〔2019〕4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金融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切实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保持信贷投放稳定增长,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投放力度,保持信贷投放稳定增长。按照“扩总量、调结构、降成本、促发展”的原则,对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情况实施相关补助政策,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上级行的信贷政策和资源倾斜,在资金的投量、投向、投速、投效上做好结合文章,扩大增量,优化存量,有效满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需求。

(一)信贷投放补助政策。按照年初确定的新增贷款投放任务目标,年底对各金融机构完成情况分梯次给予资金补助:完成比例低于50%的不予补助;高于50%(含50%)低于100%的,按新增额的0.4‰给予资金补助;高于100%(含100%)的,考核任务目标部分按新增额的0.5‰给予资金补助,超出考核任务目标部分按0.8‰给予资金补助。金融机构核销不良贷款的,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按照核销额度的0.2‰给予资金补助。(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办负责落实)

(二)企业类贷款补助政策。按照金融机构新增企业类贷款数额给予资金补助(该部分资金补助与信贷投放补助不重复计算),县属国有企业贷款按新增额的1‰给予资金补助,其他实体企业按新增额的2‰给予资金补助。企业类贷款余额较年初下降的,不享受本意见确定的任何资金补助。(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局、人民银行负责落实)

(三)无还本续贷补助政策。按照银保监部门公布的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和额度要求,金融机构落实到位的,按照续贷额度的1‰给予资金补助;符合无还本续贷政策,非企业自愿落实不到位的,按照续贷额度的1‰从其它补助资金中扣除。(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局、银保监办负责落实)

(四)一事一议补助政策。金融机构在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政府债务、深化金融创新等方面取得典型经验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办联合认定,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补助与新增存贷比挂钩:高于全县新增存贷比的,全额补助;低于全县新增存贷比的,按比例进行调减。(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办负责落实)

二、引导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临政字〔2018〕208号)要求和我县实际,加大县内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扶持力度,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局负责落实)

(五)境内上市企业补助政策。对拟境内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资金补助。拟上市企业开展以上市为目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给予资金补助5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正式进入辅导期的,给予资金补助2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按照拟上市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500万元。

(六)境外上市企业补助政策。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拟上市募集资金回款的2%,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挂牌企业补助政策。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0万元。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除享受省里扶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

(八)其他直接融资补助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ABS产品)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额0.2‰给予资金补助。

三、严格调度考核,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健全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考核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依据,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引导性和延续性,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九)建立政府性资金竞争存放考核分配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建立政府性资金竞争存放考核分配工作机制,引导和撬动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包括社保基金、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竞拍保证金等)和其他财政性融资。(县财政局会同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负责制定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对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月通报、季排名、半年反馈、年终总评”的考核机制,即每月通报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季度对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排名,每半年将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反馈市级机构,年终总评并兑现相关补助政策和惩戒措施。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后两位的机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年终总评排名后两位的机构,向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说明,考核结果通报至市级机构。(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办负责落实)

本意见所指的本外币贷款增长目标以年初研究确定的增长目标为准;本外币贷款相关数据由县人民银行根据信贷统计系统确定,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本意见确定的补助资金,除企业上市挂牌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外,其他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申报年度内,金融机构或企业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本意见确定的所有资金补助: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在中央、省环保督察或“回头看”过程中发现问题被通报批评的;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有涉税等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的;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单位的;违反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单方面采取抽贷、压贷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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