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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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保护江河湖泊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福祉,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保护江河湖泊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砂石需求量居高不下,个别河道水库无序开采、私采乱挖问题时有发生,造成河床高低不平、河流走向混乱、河岸坍塌、河堤破坏,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供水、生态安全,威胁涉河基础设施安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刻不容缓。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提高政治站位、落实管理责任、强化规划约束、严格审批监管、打击非法采砂、强化监管能力等六个部分,同时附《沂水县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河湖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和要求,在既不破坏河湖生态、水利设施,又不对堤防安全等产生次生影响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采,保持河道采砂适时适度,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以河湖长制为平台,层层落实采砂管理责任。根据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各级河湖长责任,建立河湖长挂帅、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各界监督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由县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强化采砂规划刚性约束。根据河湖管理权限,对有采砂任务的河湖,加快编制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依法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由县政府审批,予以公告。河道采砂若与防汛安全和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发生矛盾,应服从防汛指挥部、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统一指挥和管理,严禁擅自盲目开采造成资源破坏、危及河道安全。 (四)严格许可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河道内采砂,无河道管理机构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河道采砂许可应以批复的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和涉水工程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县水利部门批复同意。依法整治疏浚河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应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处置。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须向河道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登记,按照采砂许可审批流程审批后,发放采砂许可证。采砂过程中,严格事中事后监管。采砂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需完成采砂区河道两岸河堤修复,做好回填等善后工作,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作业恢复验收申请,由水利等部门完成审查验收。 (五)加强日常监督巡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监督巡查制度,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认真排查非法采砂涉黑涉恶行为,及时发现移交问题线索,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后续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形成强大攻势和威慑力。在河湖长统一领导下,统筹有关部门力量,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跨乡镇的河段(水域)要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形成上下统一、区域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督格局。适时开展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 (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强化采砂监管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采砂管理工作机制,成立沂水县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和作风建设,按照风清气正、业务过硬、执法严格的要求,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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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沂政发〔2019〕57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定稿).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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