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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381 主题分类: 矿产;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0-01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19〕57号 公文类型: 方案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9-10-0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发〔201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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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沂政发〔2019〕5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道(含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保护江河湖泊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福祉,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保护江河湖泊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砂石需求量居高不下,个别河道水库无序开采、私采乱挖问题时有发生,造成河床高低不平、河流走向混乱、河岸坍塌、河堤破坏,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供水、生态安全,威胁涉河基础设施安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刻不容缓。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河湖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和要求,在既不破坏河湖生态、水利设施,又不对堤防安全等产生次生影响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采,保持河道采砂适时适度,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以河湖长制为平台,层层落实采砂管理责任

(一)明确各级河湖长责任。根据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总河湖长对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是河湖保护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县里将按照上级要求,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责任考核体系。

(二)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建立河湖长挂帅、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各界监督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县水利局要坚持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切实承担起河道采砂管理法定职责,加强统一监督管理,全面负责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全面加强对采砂以及堆砂占地工作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要严格监管河砂境内外运输,依法严厉查处违法采砂运输车辆。县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采砂监管水平,充分保障采砂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建立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对非法开采、盗采河砂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县环保局负责对河道洗砂以及堆砂场扬尘防治等进行监管。县城投公司参与全县河砂统一开采经营等工作。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由县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强化采砂规划刚性约束

(一)组织规划编制。根据河湖管理权限,对有采砂任务的河湖,加快编制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依法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由县政府审批,予以公告。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各级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二)严格规划标准。严格落实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论证,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及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进行采砂规划编制,严格规定禁采期,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合理确定可采区采砂总量、年度开采总量、可采范围与高程、采砂船舶和机具数量与功率要求,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三)科学论证规划。河道采砂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论证,并服从河道整治规划,符合河道、水库在防洪、行洪、排涝、灌溉等方面的规划和要求,确保河道水库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河道采砂若与防汛安全和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发生矛盾,应服从防汛指挥部、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统一指挥和管理,严禁擅自盲目开采造成资源破坏、危及河道安全。

四、严格许可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严格许可审批标准。在河道内采砂,无河道管理机构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河道采砂许可应以批复的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和涉水工程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县水利部门批复同意。依法整治疏浚河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应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处置。

(二)严格许可审批流程。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须向河道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登记,提交采砂地点、范围、深度、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案、安全度汛措施、负责人以及为开采活动需要增设的辅助设施等内容和采砂计划。同时,需一并提供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采砂区内无基本农田、无林地证明,并与县水利局签订承诺书。对因采砂造成的相关安全责任做出明确界定后,经行政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发放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应对采砂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采砂船只和机具数量及规格等进行明确规定。对采砂规划、现场管理责任人、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无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不得批准河道采砂许可。

(三)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实行旁站式监管,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确保采砂现场监管全覆盖、无盲区。采砂现场应设立明显标志,载明相关许可信息,确保作业安全。采砂船和机具统一登记、规范管理。河道采砂须严格按照许可的作业方式开采,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功率、超船数、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结束后及时撤离采砂船和机具、平复河床。堆砂场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确需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岸线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积极探索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

(四)严格事后验收程序。河道采砂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需完成采砂区河道两岸河堤修复,做好回填等善后工作,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作业恢复验收申请,由水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施工单位、驻地乡镇及沂水城投公司对采砂作业区进行审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整改,直至验收通过。

五、加强日常监督巡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一)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监督巡查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专班、各乡镇要加强监督巡查,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河段和重要时段加大巡查频次。要强化对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杜绝以整改代替处罚、以处罚代替监管的现象。对河道采砂监管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突出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二)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认真排查非法采砂涉黑涉恶行为,及时发现移交问题线索,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后续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形成强大攻势和威慑力。

(三)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在河湖长统一领导下,统筹有关部门力量,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跨乡镇的河段(水域)要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形成上下统一、区域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督格局。适时开展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

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一)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河道非法采砂举报制度,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大河湖保护教育宣传力度,设立专门曝光台,主动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慑。

(二)强化采砂监管信息化建设。按照“务实、管用、高效”原则,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GPS定位、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和精准度。对许可的采砂船要安装定位系统,对采砂船集中停靠地实行在线监控。对可采区、堆砂场、采砂船集中停靠地等,要在“水利一张图”上进行标注。

(三)健全完善采砂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力量和执法队伍建设,成立沂水县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规划利用、打击非法、舆论宣传、督查问效五个工作专班,分别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牵头负责,成员单位分工负责。领导小组定期调度各专班工作开展情况,集中分析研判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工作专班分线作战,协调推进。综合协调工作专班作为领导小组常设机构,统筹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落实执法经费,加强队伍培训。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和作风建设,按照风清气正、业务过硬、执法严格的要求,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队伍。各乡镇也要抽调专门力量,成立工作专班,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并充分发挥村级网格员的作用,切实加强河道采砂日常监管巡查,加快形成县、乡、村三级网格全覆盖监管体系。


附件:沂水县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戚树启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何法江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孟令君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李兰峰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赵光好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公茂胜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赵清祥 县法院正科级审判员、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

    郁 皓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曹传海 县水利局局长

    牛树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张晓华 县财政局局长

    程培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丁远东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袁其周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孔翔扬 县环保局局长

    耿立江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家祥 县司法局局长

    薛彦养 县公安局副局长

    孟凡昌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许俊山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刘太安 沂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蔡玉根 龙家圈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迎 道托镇人民政府镇长

    杜元华 高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徐学武 马站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宝军 杨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孟凡楼 富官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武玉亮 圈里乡人民政府乡长

    刘彦成 沙沟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 涛 诸葛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伟 黄山铺镇人民政府镇长

    铁保民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镇长

    武玉峰 夏蔚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明艳 高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薛彦鹏 泉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伟山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镇长

    徐而达 许家湖镇人民政府镇长

    高虎泉 四十里堡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世明 沂水城投集团公司董事长

一、综合协调专班

组 长:陈宝林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成 员:毛春华 县公安局监察室主任

    孙立军 县水利局水政三中队副中队长

    张 军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科科员

    袁玉钦 县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队员

    解晓敏 县环保局评估科副科长

    王绍伟 县应急保障服务中心科员

    宗国权 沂水城投集团公司科员

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工作专班作为领导小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值班、组织会议、统筹协调、巡查监管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调度、通报各专班工作开展情况,落实领导小组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华信大厦)。

二、规划利用专班

组 长:曹传海 县水利局局长

成 员:赵学东 县水利局副局长

    田海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徐养斌 县环保局副局长

    张恩刚 县土地综合整治中心副主任

    陈长太 沂水城投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刘星洋 县水利局项目培训科科长

    孙其娟 沂水城投集团国运资产管理公司主管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论证和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禁采期,划定禁采区、可采区,确定可采区采砂总量、年度开采总量、可采范围与高程等规范要求;负责采砂许可审批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经营性采砂管理、采砂作业区恢复登记验收;负责出具采砂区内无基本农田、无林地证明等相关工作。

三、打击非法专班

组 长:薛彦养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英占武 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教导员

    史立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科级干部

    孙立军 县水利局水政三中队副中队长

    张 军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科科员

    韩宝昆 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法制科科长

    于松杰 县交警大队交通秩序管理中队中队长

    朱术军 县环保局水环境管理科科长

主要职责: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罚非法违法涉砂行为,依法打击和严肃查处违法涉砂案件。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上下统一、区域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打击格局。

四、舆论宣传专班

组 长:刘可军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王彦霞 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田宝宗 县互联网信息安全中心副主任

    毛春华 县公安局监察室主任

    孙立军 县水利局水政三中队副中队长

    袁玉钦 县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队员

    张 军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科科员

主要职责:广泛宣传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公开曝光违法涉砂行为,公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涉砂舆情预警和分析研判,积极引导和科学处置社会舆情。

五、督查问效专班

组 长:李桂华 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成 员:公茂胜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明强 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科员

    于 义 县人民法院副科级审判员

    王晓燕 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张士航 县司法局综治办主任

    马传瑜 县绩考办督察员

主要职责: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专班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通报。对党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参与河道采砂违法违规行为或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依纪依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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