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沂政办发〔2020〕1号沂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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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沂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沂政办发〔2020〕1号)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较窄,中、小学义务教育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参照临沂市及我县周边县区做法,征收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结合实际,修订出台了《沂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指导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文件制定依据及参考资料 1、《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32号); 2、《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6号); 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4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等。 三、制定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首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了《沂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次,征求县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保障中心、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的意见。第三,在“中国沂水”政务网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第四,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完成了《沂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 四、《办法》主要内容及具体修改内容 (一)《办法》的内容概况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四条。 第一条《办法》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含义及用途。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 第五条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方式。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免征情形。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免征规定,审批程序。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情形。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 《办法》发布执行相关规定。 (二)主要修改内容 1、收费项目作了调整:(1)根据《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文件,一是新增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支持城区中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二是将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居民住宅35/平方米,非居民住宅45元/平方米;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平方米纳入政府征收范围。 (2)按照临政办字[2018]4号文件要求,将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合并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收取标准未变(原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平方米、原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平方米,合并后为110元/平方米)。 2、优惠政策作了调整:(1)根据临政办字[2018]4号文件要求,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免征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2)棚户区及城中村(居)居住区等改造项目拆迁还建的安置房,免征除供热、供气管网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免征除供水、供热、供气管网及城区义务教育建设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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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印发稿)沂政办发〔2020〕1号沂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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