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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0-000010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1-17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0〕1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17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19-002030

沂政办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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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0〕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县以下建制镇、景区、划定的文物保护区等区域)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燃气、供水等)、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110元/平方米;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平方米;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10元/平方米;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居民住宅35元/平方米,非居民住宅45元/平方米;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平方米。

(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两层以上(含两层)按30元/平方米征收(不含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40元/平方米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仍按标准执行。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获得规划审批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即财政部门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专户,行政审批部门严格把关,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 对以下相关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征、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棚户区和城中村(居)居住区等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还建的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免征除供热、供气管网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除供水、供热、供气管网及城区义务教育建设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实习车间等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设施;

2.《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设施;

3.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

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5.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属财政投资部分);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县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不含工业企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减按50%征收(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

2.其他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

3.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其他重点项目或部分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五)支持工业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8号)规定,为鼓励企业对现有厂区进行土地资源挖潜利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建设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

(六)如供水、供热、供气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管网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配套收费标准缴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相关配套费用缴纳情况。

建设项目不需要配备供水、供热和燃气管道的,经财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免收相关配套费。

第八条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国家、省、市、县有明确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规定不明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或容积率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即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6日,有效期5年。本办法出台前县政府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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