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沂政办发〔2020〕11号《沂水县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 审批模式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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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1.加快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是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的重要抓手,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效整合审批资源,优化再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助推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达效的重要举措。根据省市改革要求,我县需尽快制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指导意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04号)和《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沂政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周边县区先进做法和我县实际,对临政办字〔2019〕104号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提高了可操作性。 三、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基本定义、实施范围、实施原则、工作流程、组织实施”6部分,包含4个附件。 1.明确了“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定义; 2.确定了“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实施范围,界定为“新建的工业项目(含仓储类项目,下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含棚改安置区项目)等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 3.“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实施原则; 4.将“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工作流程划分为前期咨询服务、开展模拟审批和拿地开工建设三个阶段,明确了各阶段的工作职责; 5.附件材料包含“拿地即开工”审批申请表、“拿地即开工” 审批承诺书、“拿地即开工”审批通知书、“拿地即开 工”流程图4个附件。 四、实施保障 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筹推进、综合协调和宣传引导。各审批部门负责各项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县直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主动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强化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承诺不兑现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采取整改、撤销许可等惩戒措施,并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增加违规和失信成本。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的政策措施、相关要求、取得成效等,凝聚各方共识,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参与、监督相关工作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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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沂政办发〔2020〕11号关于印发沂水县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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