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政办发〔2020〕51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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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的通知》解读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的通知》(沂政办发〔2020〕51号 ),已于2020年11月11日印发,现将《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精神,结合沂水实际,起草本方案。 三、工作目标 发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在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持续完善工作机制,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奠定坚实基础。 四、主要内容 《通知》分别从沟通机制、企业参与方式、参与渠道、意见处理反馈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通知》要求规范性文件起草时,文件起草、审查部门应当与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联络沟通机制。通过政府网站等线上线下渠道发布意见征集公告,公开时限一般不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制定时,应当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法律顾问的意见,要对收到的意见认真研究,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或向企业反馈。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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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建立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政策解读.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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