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0〕5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现就建立健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着力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以公开稳预期、强监督、促落实、优服务,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任务
本通知所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一)强化联络沟通机制。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部门(机构)应当与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制定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法律顾问的意见。确保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选项、内容与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相衔接,紧密契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真实反映客观规律,及时回应企业呼声。
(二)完善企业参与方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业主管部门在起草阶段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除公开征求意见外,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广泛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根据企业的痛点难点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措施。
(三)拓宽企业参与渠道。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拓宽听取意见渠道。依托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科学合理选取参与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
(四)确保企业参与质量。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征求企业意见一般不少于6家,征求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一般不少于3家。鼓励和引导企业充分发挥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鼓励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收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意见。报送代拟稿时,应当附送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并将有关意见进行归纳,注明是否采纳和不予采纳的理由。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并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全面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五)严格规范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部门(机构)应当严格审查起草部门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情况。对起草部门应当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法律顾问意见,但未按规定听取意见的,或者未报送相关材料的,应当及时退回起草部门,并告知其履行相关程序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必要时,审查部门(机构)可以在审查阶段进一步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法律顾问的意见。
(六)加强意见处理反馈。对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分析研究,充分考虑企业利益诉求,吸收采纳合理意见。采纳情况要积极运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或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
三、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法律顾问意见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民主参与、科学施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制度建设,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未按规定征求或听取上述主体意见的,或者不按要求反馈意见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