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政策解读:《沂水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yishuixjtysj2236008/2020-0000226 主  题  词: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0-11-2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11-20
 公开程序 

2020年11月6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沂水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贯彻实施,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方案》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方案》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推进“四增四减”三年行动方案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和发展,加快生态沂水、美丽沂水建设,出台淘汰国三营运柴油货车实施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内容

《方案》规定了促进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补贴范围及相关政策、补贴资金申领流程、职责分工、有关要求。

(一)工作目标。2020年淘汰80%,剩余车辆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淘汰。

(二)工作原则。分类引导,适当补贴;管控结合,加快淘汰。

(三)补贴范围及相关政策。

1、补贴范围

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且符合条件,给予适当资金补贴。淘汰车辆需要具备《报废汽车(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属于营运车辆的需要提供《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不享受本补贴政策的情形:

(1)自2020年1月1日(含)后转入我县的;

(2)车辆所有人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的;

(3)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含)或达到强制注销报废标准的;

(4)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

(5)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6)车主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7)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轻型货车等;

(8)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2、补贴实施时间及标准

本补贴政策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时段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时段为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

3、特殊情况说明

(1)对于车主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注销证明、单位财产合法处置证明或车辆归属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经各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转入合法归属人同名的银行账户。

(2)对于车主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因被查封或其他原因导致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的,车主单位可申请延期拨款。经各部门审核,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待车主单位基本账户查封等问题解决后,将补贴资金转入车主单位的基本账户。申请延期拨款期限不能超过本次我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结束时间。

(3)对于车主(个人)死亡的,须由车辆继承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车辆(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并由合法继承人负责办理。

(四)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临沂市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平台(小程序)打开微信,搜索“临沂市国三营运货车报废补贴平台”或扫小程序二维码进行关注

(五)责任分工。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财政、商务、交警、公安、信访、各乡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责及规定程序,相互配合,确保按时完成淘汰任务。

(六)保障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坚决杜绝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违反纪律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