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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政办发〔2020〕62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0-0000710 主  题  词: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2-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0-12-15
 公开程序 

一、基本情况

为全面掌握全县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省、市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和我县实际,拟制定《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全面摸清我县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获取主要灾害致灾信息、承灾体信息、历史灾害信息,查明重点地区抗灾和减灾能力,客观认识全县致灾风险水平、承灾体脆弱性水平、综合风险水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预判今后一段时期灾害风险变化趋势和特点,为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普查对象、内容和范围

1、普查对象。根据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以及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护工程、避难场所、森林防护等防灾减灾工程。

2、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政府、社会力量和企业、基层等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主要自然灾害、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等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等。

3、普查范围。我县全部区域。

(二)普查任务、时间安排及职责分工

(1)普查任务。开展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风险要素全面调查,突出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和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建立健全沂水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数据库;根据应用需要编制沂水县1:50000或1:100000自然灾害系列风险图等。

(2)普查时间安排。本次普查标准时点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为全国普查试点阶段。2021—2022年为全面普查阶段,以县为单位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单项和综合灾害风险与防治区划图,形成普查成果。

具体时间安排:2021年全面开展调查,完成普查对象清查登记、调查成果汇总分析和调查数据梳理等工作;2022年进行风险评估与区划,建设普查数据库,完成单灾种和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验收和应用研究等工作。

(3)职责分工。

1.县级:成立普查机构,落实普查人员队伍和配套经费;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普查员技术培训;负责编制县级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方案;开展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主要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等工作;负责普查数据成果审核汇总,形成县级灾害风险普查成果。

2.乡镇(街道)和社区(行政村):开展基层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家庭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并协助各部门开展相关调查任务。

(三)、普查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成立全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领导小组从相关部门、专业机构抽调业务骨干人员,配足配强普查办公室工作力量。

(2)经费保障。普查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筹。按照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自然灾害防治相关领域现有资金统筹整合,避免重复安排,严格绩效考核,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3)技术保障。建立健全专家和技术队伍,综合分析各部门常态化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调查等已有成果和业务现状,做好灾害风险普查的技术框架设计、实施方案和人员培训等任务,牵头负责综合风险普查技术指导和总结等工作。

(4)质量保障。根据国家相关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质检核查、汇交审核、验收等制度,明确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专项成果和综合成果的质量管理职责、任务和办法,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分类分级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督查抽查的相关工作机制。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开展普查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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