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解读:文旅局非遗科科长马祥贞-----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提升传承水平
|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之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沂水县正式印发《沂水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根据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20年文旅部修订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充分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完成的。 该《办法》充分吸收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道德标准等内容,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政治站位、责任意识等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该《办法》强调了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列出了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创造性表达权利,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让人民参与保护传承,让保护成果为人民共享,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参与感、获得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要求,切实把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来加以推进。 该《办法》强化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管理。第二十三条中专门提出“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从而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管理形成制度,更加规范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管理。 该《办法》规范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条件。《管理办法》中第二条中专门规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沂水县境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县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第八条中也明确规定“居住或长期工作在沂水县境内;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项目核心技艺的非遗传承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沂水县境内具有较大影响;在已经被命名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等内容,从而更加强调了代表性传承人的地方性要求,避免了因为人口流动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的冲击,同时。也更加强调了代表性传承人的业务水平和带头示范作用,从而切实保障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 该《办法》细化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专门规定了评审程序,包括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县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等内容。 在此基础上,还明确了“专家评审小组按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类别,评审委员会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与其有关的申请人时应当回避。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半数以上专家同意,形成初评人选名单。对初评人选名单进行审议,形成县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另外,在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对异议问题的解决途径与方式,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公示反馈情况进行调查和复议。经过调查、复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重新评审”等。这些规定更加细化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使得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更加严谨、科学、规范,充分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要求。 除此之外,《办法》第十八条中除规定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县级及以上非遗传承人补助。补助标准为县级非遗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市级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省级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国家级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属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背景下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凸显了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保护的政治担当和以人民为中心、高质量发展、系统性保护的全新理念和方法,成为指导我县未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制度。 |
||||||||||||||||||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