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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索  引  号: yishuixzwfwzx2227736/2023-000065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日期: 2024-04-2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主体名称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委托执法情况

委托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以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名义行使部分行政许可权。

联系方式

0539-2210216

办公时间

9:00—17:00 (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址

沂水县沂博路693

部门法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统筹研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承担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负责集中办理市场准入、投资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民生保障、农林水利等领域划转交接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收费事项,按照要求公示相关行政审批信息,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负责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依法下放、委托适合县行政审批局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县政府依法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负责监督、指导和规范全县政务服务工作,组织推进政务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负责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单位)政务服务工作及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

(五)负责管理、运营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相关政务服务、便民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等。

(六)负责县政务服务平台的统筹规划、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工作,推进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并进行电子监察。

(七)负责协调指导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实施政务服务标准规范。

(八)负责协调指导全县政务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承担政务服务投诉的受理和督办工作。

(九)负责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务服务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综合监管,负责“中介超市”线上线下一体化建设与日常管理。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1.关于政务服务平台。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提出政务服务平台功能需求,承担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业务标准制定、运行监管、评估考核工作,推进平台应用,负责县政务服务平台的统筹规划、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大数据局)负责县政务服务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支持、安全保障工作。2.关于中介监管。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效能和质量方面进行综合监管,负责对进驻实体“中介超市”和网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考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行业领域内统一规范相关中介服务的技术标准,制定中介服务机构在职能、经营范围、责任、权利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出台规范中介执业行为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标准,全面构建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执业规范、收费合理、行业自律、服务高效的中介市场秩序。3.关于审管联动。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履行划转后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和相关行业规划、政策制定等工作,行使划转后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行政监督、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县行政审批局与原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实时反馈、无缝衔接的互动配合机制。4.关于划转事项办理。对依法需现场勘查、审图和验收的划转事项,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会同原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形成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县行政审批局组织的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专家评审需原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原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对依法需对上协调联系、请示报告的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与原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具体的请示报告及对上协调联系,以原主管部门为主,县行政审批局协助配合。相关划转事项的年审、年检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5.关于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明确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协商原主管部门提出承接落实意见,原则上适合县行政审批局行使许可权的由其承接。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县行政审批局不再办理相关审批业务,转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工作。6.关于业务指导培训、政策解读。原主管部门制发或转发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文件、通知等,要同时发县行政审批局;原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对相关政策文件、办理流程、改进措施、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的政策解读,对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发起举办的行政审批业务会议、学习、培训等,要及时通知县行政审批局安排人员一同参加。

监督和救济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1)行政复议机关:沂水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2271073

2)行政诉讼机关:沂水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39-2232810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及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本机关投诉受理机构: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督查考核科

联系电话:0539-2210635

监督管理部门: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联系电话:0539-21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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