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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索  引  号: yishuixzwfwzx2227736/2022-0000779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日期: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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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序号 部门职责 承办科室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文物新闻出版、教育体育、民政、交通、农机等社会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社会事务科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3700000122040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或者经专家论证否决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予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4.【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等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法律】《监察法》

2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的审批服务工作。 投资项目科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700001004002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2.【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审查,并做出审批决定。
2.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1.【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的审批服务工作。 投资项目科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700001004005 其他权力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3.【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4.【部委规章】《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四条:“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5.【部委规章】《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第六条:“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6.【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2017年10月鲁政发〔2017〕31号)十二、境外投资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7.【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2018年9月鲁政办字〔2018〕184号)“(八)转变管理方式。……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由核准改为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汽车项目除外);(2)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3)企业投资除汽车整车以及专用汽车、挂车项目外的企业汽车项目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实行告知性备案事项,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落实告知性备案。
2.依法依规开展备案工作,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备案权限的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的审批服务工作。 投资项目科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3700001007002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文物新闻出版、教育体育、民政、交通、农机等社会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社会事务科 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3700001011001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部委规章】《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第四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3.【部委文件】《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9月12日民函〔2007〕]263号)第三条:“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应当将经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刻制的印章和依法开设的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县管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相关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备案程序。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文物新闻出版、教育体育、民政、交通、农机等社会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社会事务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3700001011003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相关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备案程序。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文物新闻出版、教育体育、民政、交通、农机等社会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社会事务科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3700001011006 其他权力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县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相关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备案程序。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的审批服务工作。 工程建设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备案 3700001017111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3年8月实施)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的审批服务工作。 工程建设科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3700001017117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当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门规范性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2014年10月建质﹝ 2014﹞154号)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的审批服务工作。 工程建设科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700001017118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第714号号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办理手续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文物新闻出版、教育体育、民政、交通、农机等社会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社会事务科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备案 3700001018003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公路水运工程及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文物新闻出版、教育体育、民政、交通、农机等社会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社会事务科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3700001022031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null》(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文物新闻出版、教育体育、民政、交通、农机等社会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社会事务科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 3700001022032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null》(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对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负责市场准入领域的审批服务工作。 市场准入科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3700001031062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3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2018年9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4.【部委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部委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2017年10月修订)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负责对县级登记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县级登记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的审批服务工作。 工程建设科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查 3700001099010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5月,鲁政字〔2014〕100号)附件2《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8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实施机关由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
按照省、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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