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土地托管”的提案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lyj2251631/2020-0000157 | 主 题 词: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农复字第9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9-18 | ||
标 题: | 关于推广“土地托管”的提案答复 |
C:计划解决
铁保民、张玉华、徐晓鸣、王亮、李树玲、王国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土地托管”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土地托管分两种方式。一种是土地全托管服务,包括耕种、管理、收获全过程。协议包括:包产量(以前三年正常年份亩产平均值定产量),亏了由托管方补足,超产则归农户所有;包费用(按比当年市场价格低10%的标准,确定农资及劳务服务的费用),按生产环节的时间节点向农户收取;包质量,种管收全过程都有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监督实施。协议签订后,打破户与户之间的地块界限,由土地托管服务队实行统一耕种,统一管理,统一收割,统一分配。另一种是土地半托管服务。根据农民或流转土地大户需求,由供销社的土地托管服务队按低于同期市场价格,提供耕、种、收等生产环节的半托管服务。
土地托管和土地流转明显不同之处,就在于土地流转只给农民一部分流转金之后,至于在土地上种什么,赚的钱和农民就没什么关系,农民对土地流转还是有顾虑的,而土地托管则保证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供销社是在为农民打工,在这期间,供销社也获得了利润,壮大了自己。
(一)运作模式
以各县(市、区)供销社为主导,以供销社参股、控股或全资的涉农企业为依托,以乡镇基层供销社为服务载体,以农民合作社为拓展纽带,联合村两委,对大田粮食作物及经济作物实行统一管理服务,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内容,在不改变农民土地收益权的前提下,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内容。
1.龙头企业带动模式。以供销社参股(35%以上)、控股或全资的农业生产、流通和加工企业为依托,建设为农服务中心,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管、收、贮、加、销等系列化服务,形成生产、加工、销售及品牌培育、基地建设的一条龙发展模式。
2.农民合作社带动模式。以村民代表和基层供销社为发起人,成立农民合作社,由农民合作社负责生产经营。在农民合作社内部,社员代表负责合作社内部管理、保障农作物安全等工作;基层供销社负责生产资料购置、协调农机作业和服务保障工作。托管土地收益归合作社社员所有。
3.村党支部、村委会带动模式。党支部、村委会充分发挥村两委在组织、协调、监督、保障方面的优势,联合供销社,共同领办粮食种植合作社和农机服务合作社,托管农户土地,构建“供销社+村两委+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实现互利多赢。
4.股份合作模式。农民以土地作为股份加入合作社或社有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合作经营,实行“村社合一”、“村企合一”管理,实现农民持股分红。
5.村民主导模式。由村民、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自发组织成方连片的土地,以协议的形式约定供销社或其他经营主体进行某一环节或全程跟踪服务。
(二)服务形式和内容
1.土地半托管服务。针对农户或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劳动力不足、缺乏种植技术和农业机械等情况,双方签订土地托管服务协议,由为农服务中心、基层供销社或供销社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向农户或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秸秆还田、秸秆综合利用、深耕疏松、农资联采直供、种肥同播、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收、烘干、储存、加工销售等一个或多个环节服务,按低于市场标准收取一定服务费用,服务项目由农户自己选择,土地种植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
2.土地全托管服务。由为农服务中心与农民签订土地托管服务协议,打破户与户之间的土地界限,实现土地连片管理,实行统一耕种、统一管理、统一收割、统一分配的全程托管服务。积极推行标准化种植,大力发展设施农业、订单农业,提供农业综合服务,搭建信息服务平台等。
为农服务中心、基层供销社或供销社领办的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在通过土地托管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让利农户,扶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托管土地产生的利润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农民参与托管的责任田原享有的各项政策性补贴仍归农民享有。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18日
提案承办分管领导:张玉树,承办责任人:赵忠范,电话:2251631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