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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建议答复

索  引  号: 07-11-2017-000096 主  题  词: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沂农复字第3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17-07-1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06-12
标       题: 关于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建议答复

C:计划解决

杨传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县坚持用抓工业的理念管理农业,用抓工业的方法发展农业,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作为发展产业适度规模经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强科技创新引领,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壮大新型经营主体规模,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下一步工作中我们重点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建议上级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民增收拉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特别是对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贡献大的企业给予税收、财政方面的扶持,重点对中小型加工龙头企业进行培育与扶持,引导企业向深加工发展,拉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快企业发展。形成农产品加工集群,利用集群优势促进全县农产品加工产业的优化升级,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扩大新型经营主体规模

(一)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通过农民合作社向成员提供信息、技术、销售等服务开展生产,增加合作社的凝聚力;大力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在不断规模提升合作社运营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实行对接,龙头企业通过合作社建立稳定的原料基地,全链条参与农业生产,合作社通过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为农民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二)推动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

以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创建为契机,出台更多更明确的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特别是对龙头企业建设基地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参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保证生产安全,提升农业生产水平。

(三)结合优势产业实现规模发展

着眼于产业基础、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大力推广“新型经营主体+”模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共建规模化、标准化农作物生产基地,坚持突出特色、突出品位,因地制宜引导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经济组织,发展特色果蔬、乡村旅游、休闲采摘等优势产业,壮大“一村一品”特色规模,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效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三、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

(一)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带动作用

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积极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它们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能力。同时,还要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一是完善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内容,明确责任权利,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真正实现保底收购;二是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设立风险资金、利润二次分配制等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关系;三是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共同体等,让农民真正得到实际的好处。

(二)完善壮大农民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引导分散的农户按照产业链、产品和品牌组建专业合作社,兴办生产、加工、销售等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要提高办社质量,加强规范运作,严格建章建制,认真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落实好财务制度和分配制度,严格核算经营成本,让社员满意、社会认可。积极推行农产品生产销售标准化、一体化,按照“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标准化生产、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品牌包装、统一市场营销、统一技术和培训服务”的“六统一”原则,开展生产和经营。同时,积极拓宽业务范围,逐渐从原有的生产型业务向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使社员有望分享到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

(三)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提高农户生产经营的产业化水平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农业经营的基础,农民家庭经营是农业产业化最基本的经营模式。要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引导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村致富带头人,通过土地依法流转等多种形式,扩大生产规模,培育更多的种养大户,并在此基础上成立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条件成熟的可申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在调研基础上,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标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不同生产领域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及其扶持奖励办法。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2017年6月12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邱波,承办责任人:李秀达,电话:2251631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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