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闲置宅基地管理的建议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lyj2251631/2020-0000136 | 主 题 词: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农复字第21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9-11 | ||
标 题: | 关于加强农村闲置宅基地管理的建议答复 |
C:计划解决
刘兆峰、刘彦刚、董传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闲置宅基地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现在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依据是2005年出台的《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2020年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职能由国土部门转移到了农业农村部门,目前,我市各县区正处在工作理顺阶段。2018年中央1号文件作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改革部署后,山东禹城、浙江义乌和德清、四川泸县等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探索了一些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2019年国家开始进行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20年山东省开始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盘活闲散宅基地试点工作。我市兰陵县为盘活闲散宅基地试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正在申报阶段。目前试点范围比较窄,试点时间比较短,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且各有关方面对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权利性质和边界认识还不一致,有待深入研究。因此,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待形成比较成熟的制度经验后再进行立法规范。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不同政策阶段进行分类认定和处置。我县是先搁置,待有关政策出台后再按照政策处理。
我县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11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孙明昭,承办责任人:韩相成,电话:2251631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