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第141号委员提案“关于新建小区规划建设体育健身场所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zwfwzx2227736/2019-000166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日期: | 2019-06-0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6-03 | ||
标 题: | 对县政协第141号委员提案“关于新建小区规划建设体育健身场所的建议”的答复 |
王伟、刘新太、贾黎、牛纪美、高鸿杰、李治富、张晓燕、刘仁娟、刘永胜、刘召军、刘加美、王桂霞、谭琳晓、王立花、王凤、孔祥芝、徐从磊、李玉芝、郝丽梅、潘月娟、高培增委员,体育办:
你们提出的“关于新建小区规划建设体育健身场所的建议”已收悉,现就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对身心健康越来越重视,对健身场所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随着两城同建的推进,全民健身中心、老体育馆重建已相继启动,公共活动及健身场地不断增加,但是与市民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自行政审批服务局成立以来,为更好开展城乡规划审批工作,在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框架下,成立了项目审查专委会,负责全县范围内具体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审议工作,根据您的提议,我们将及时把体育主管部门纳入项目审查专委会,参与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
二、国务院印发的《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要求,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严格落实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的要求,确保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另外,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对五分钟、十分钟、十五分钟生活圈范围内的社区服务设施(如幼托、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做了要求和规定。下一步,在新建小区审批过程中,我们将加强与规划编研中心的对接,严格落实各项标准要求,严格审查,从规划审批上确保各项社区服务设施配建到位,不断优化和提升社区居住和生活环境,让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越来越好,让我们的城市建设越来越美,越来越宜居。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