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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协第141号委员提案“关于新建小区规划建设体育健身场所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yishuixzwfwzx2227736/2019-0001664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日期: 2019-06-0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6-03
标       题: 对县政协第141号委员提案“关于新建小区规划建设体育健身场所的建议”的答复

王伟、刘新太、贾黎、牛纪美、高鸿杰、李治富、张晓燕、刘仁娟、刘永胜、刘召军、刘加美、王桂霞、谭琳晓、王立花、王凤、孔祥芝、徐从磊、李玉芝、郝丽梅、潘月娟、高培增委员,体育办:

你们提出的“关于新建小区规划建设体育健身场所的建议”收悉,现就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身心健康越来越重视,对健身场所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随着两城同建的推进,全民健身中心、老体育馆重建相继启动,公共活动健身场地不断增加但是与市民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自行政审批服务局成立以来,更好开展城乡规划审批工作,在城乡规划委员会框架下,成立了项目审查专委会,负责全县范围内具体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审议工作,根据您的提议,我们及时把体育主管部门纳入项目审查专委会参与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

国务院印发的《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要求,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严格落实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的要求,确保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另外,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五分钟、十分钟、十五分钟生活圈范围内的社区服务设施(如幼托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做了要求和规定。下一步在新建小区审批过程中,我们将加强与规划编研中心的对接,严格落实各项标准要求,严格审查规划审批确保各项社区服务设施配建到位,不断优化和提升社区居住生活环境,让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越来越好,我们的城市建设越来越美越来越宜居。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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