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气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的公告
索 引 号: | yishuixqxj2251531/2024-000001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气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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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气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的公告 |
为防止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2024年度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把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大事来抓,切实做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
二、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其中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依法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其它非易燃易爆场所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责任清单》(鲁气规发〔2023〕2号)相关内容,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对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而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五、已安装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责任清单》(鲁气规发〔2023〕2号)相关内容,主动申报年度检测,积极配合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机构做好检测工作。因未依法申请防雷装置检测发生雷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进行整改。对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进行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整改竣工的防雷装置应依法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将对无相关资质违法承担防雷整改工程检测或未经防雷装置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七、沂水县气象局负责对全县防雷装置各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电话:0539-2251531。
沂水县气象局
2024年2月20日